今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審議修訂了《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並印發各級人民檢察院施行。今天的《檢察日報》刊出了這一《條例》的全文。
該《條例》條文數量爲18條,針對目前檢察委員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檢察委員會的議事範圍;增加規定了議案的提起、討論、決定、表決、複議等程序;明確了檢察委員會委員的任職資格、任免、職責和義務;原則規定了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的設置;明確規定了檢察委員會召開和作出決定的人數要求,進一步完善了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機制;增加規定了例會制、列席制、迴避制等制度;規定了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的設置原則及其工作職責等。
該《條例》全文如下:
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
(198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由本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以及有關內設機構負責人組成。
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檢察官資格。
第三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的員額一般爲: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爲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爲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爲十一人至十九人;
(四)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爲七人至十五人。
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人數應當爲單數。
檢察委員會達不到最低員額標準的,應當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條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檢察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決定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政策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重大問題;
(二)審議、通過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專題報告和議案;
(三)總結檢察工作經驗,研究檢察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及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等;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本地區檢察業務、管理等規範性文件;
(五)審議、決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六)審議、決定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議的案件或者事項;
(七)決定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
(八)其他需要提請檢察委員會審議的案件或者事項。
第五條檢察委員會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檢察長的名義發佈。
第六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由本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的檢察委員會委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派出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委員會委員由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七條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和義務:
(一)參加檢察委員會會議,對檢察委員會會議討論的議題發表意見和進行表決;
(二)經檢察長批准向檢察委員會提出議題或者提請複議;
(三)受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指派,對本院檢察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未經檢察長或者主持會議的副檢察長批准,不得缺席;
(五)遵守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和各項工作制度;
(六)保守國家祕密和檢察工作祕密。
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的其他職責,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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