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選擇勞動崗位的自由和權利,只要航空公司違約,飛行員隨時都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在民航業競爭激烈的態勢下,航空公司應該想辦法完善管理,留住飛行員,而不是通過行政機關搞限制飛行員的流動比例。實際上,這個“辦法”很難行得通。
非常明顯,這個規定是針對“飛行員集體返航事件”的,因爲所有涉嫌的飛行員都沒有進入仲裁和訴訟程序。
這個辦法是一個“一邊倒”的規定,完全是按航空公司的意願出臺的,至於飛行員的利益是什麼,沒有明確的表述。
出臺《飛行員條例》,全面規範飛行員和航空公司的權利和義務纔是最終的出路。
“民航業既然已走向了市場,就不能拖着計劃的尾巴不放。民航華東管理局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民航華東地區飛行人員流動管理辦法》,關於限制飛行員流動比例的規定,不僅有計劃經濟的痕跡,而且違反勞動法的精神。”航空案第一律師張起淮今天(6日)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4月5日民航華東管理局向媒體公佈了《民航華東地區飛行人員流動管理辦法》中關於飛行人員流動需滿足的三個條件:(一)已經向現用人單位遞交了流動申請並已獲得同意;(二)擬用人單位和現用人單位已經協商一致、訂立同意飛行人員流動協議並對培訓費用的支付金額作出約定;(三)尚未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該辦法第七條規定,飛行人員每年的流出比例需控制在本單位飛行人員總數的1%以內。現用人單位確定飛行人員流出比例和辦理流動申請時間,須在本單位公示並報地區管理局備案。
張起淮律師說,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選擇勞動崗位的自由和權利,只要航空公司違約,飛行員隨時都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在民航業競爭激烈的態勢下,航空公司應該想辦法完善管理,留住飛行員,而不是通過行政機關搞限制飛行員的流動比例。實際上,這個辦法很難行得通。
據民航華東管理局黨委辦公室主任秦剛介紹,該辦法只適用於尚未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協商階段,若糾紛訴諸法律程序仍需適用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非常明顯,這個規定是針對“飛行員集體返航事件”的,因爲所有涉嫌的飛行員都沒有進入仲裁和訴訟程序。
“這個辦法是一個‘一邊倒’的規定,完全是按航空公司的意願出臺的,至於飛行員的利益是什麼,沒有明確的表述。”張起淮律師告訴記者。其實很多飛行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本沒有找到接受的下家,只是對管理體制有異議。
海南公司的20名請辭的飛行員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均表示,辭職是因爲不認可公司的管理制度,至於未來去哪家航空公司工作,“公平、良好的工作環境”是他們首先看重的。機長張忠明和馮向東說,他們非常懷念他們剛到海航工作的日子,那時公司剛起步,一切工作制度井然有序,讓剛從部隊轉業的他們愉快而幸福地飛翔。“公司壯大之後,管理不如從前啦!”他們嘆息。
海航機長唐勇說,現在社會上有一個誤區,以爲飛行員辭職就是爲了跳槽去掙高工資。說句心裏話,待遇是一個原因,但是,對一些人到中年既有豪宅又開豪華車的機長來說,單單是錢似乎沒有那麼大的吸引力,航空公司的管理制度是否合情合理纔是最重要的。
張起淮律師說,如果這個辦法只“適用於尚未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協商階段”,那麼出臺的意義不大,在勞動用人方面首先違反上位法———勞動合同法;東航的飛行員集體返航,也只是因爲協商不成才鬧得沸沸揚揚;如果要解決問題,飛行員還是得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因此,出臺《飛行員條例》,全面規範飛行員和航空公司的權利和義務纔是最終的出路。
行政主管部門應摒棄非市場化思維
“飛行員集體返航事件”引發全社會的強烈關注。主管東航的民航華東管理局緊急出臺《民航華東地區飛行人員流動管理辦法》,對飛行員流動規定了新條件。應當說這是行政機關積極作爲的表現。但是,規章既然是面對一個快速發展的民航市場,制定過程中就必須摒棄非市場化的思維,做到兼顧各方利益,更不能與國家法律規定精神相沖突。特別是作爲和航空公司有着千絲萬縷聯繫的行政部門,應以公平、公正、依法管理者的形象統領行業。
從法律角度說,飛行員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勞動者,他們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精神,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如果主管行政部門想用與勞動合同法有衝突的“一邊倒”的規定來解決企業內部勞資糾紛,難免會引發新的行政法律糾紛出現,這是我們都不願意看到的。
飛行員流向民營企業現象對國有企業的管理提出挑戰,而企業的有效管理得益最多的是消費者。因此行業主管行政機關在出臺規章時,應該放眼中國民航市場的整體利益,不應侷限在一些國有企業的小利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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