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訂草案今天(22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此次修法旨在完善現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起防範火災風險的有效機制。這是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履職審議法律案。
此次修訂消防法主要集中於三大方面內容,包括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主體的消防責任和加大執法監督力度。
現行消防法於1998年9月1日開始施行。公安部副部長劉金國今天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作草案說明時表示,現行消防法的一些規定已難以適應消防工作的需要。突出表現爲,消防工作責任制不完善;消防責任主體的消防責任不明確;消防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致使監督不到位。
按照現行消防法,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覈審批准。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則將這一職能轉交專業中介機構,消防設計交由“依法獲得相應資質、資格”的專門機構和人員審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職能變爲備案和抽查。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認爲,這項改革可以發揮消防設計圖紙審覈人員的專業優勢,提高審覈質量,同時能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從技術性事務中解放出來,集中力量加強消防安全監管。
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建立了消防品公告管理和出廠批次檢驗制度。全國人大內司委表示,這將有助於從源頭上解決消防產品的質量問題。
草案明確了地方政府在火災預防、滅火救援等方面的職責,同時賦予直接面對社區的派出所以消防管理職責。按照草案,派出所將擁有對違法消防行爲的“警告、5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權。
近年來,中國一些地方發生羣死羣傷火災事故,善後處理時往往因賠償、補償不到位,給民衆生產生活造成困難,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也給政府帶來巨大壓力。此次審議的草案特別規定,公衆聚集場所以及高火險企業應當參加火災公衆責任保險。此前,專家和保險監管部門一直呼籲立法推行這一險種,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火災風險。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指出,火災公衆責任險具有多方優勢:一是可以及時化解火災後經營者因履行民事賠償責任而帶來的經營不穩定,或因無力履行民事賠償責任而帶來的社會不穩定;二是通過市場化的風險控制機制,提高經營者抵禦火災風險的能力;三是通過費率調節提高經營者消除自身隱患的積極性,從而改善消防安全環境;四是通過保險人對投保人的監督,實現消防與保險的良性互動。
草案專設一章“執法監督”,在賦予公安消防機構更大監管權限的同時,也防止權力濫用。
草案規定,公安消防機構發現火災隱患,應該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消除。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衆安全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現行消防法對消防違法行爲的處罰加設了“限期整改”的前置條件。這一規定降低了違法行爲人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也增加了消防機構的執法成本。事實上,很多重大火災事故也都發生在監管部門要求“限期整改”期間。此次修改則取消了這一前置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