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男導遊在麗江古城追砍遊客示意圖 |
|
受傷的女遊客 |
|
7歲小男孩脖子上留下的刀疤 |
昨日,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本報披露,被該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的吉林導遊徐敏超,因不服一審判決,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並聽取辯護意見後,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徐敏超的辯護律師認爲,徐敏超的行爲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他雖然傷及多名無辜的受害人,但使用的只是一把刀,社會危害性有限,不足以與放火、決水、爆炸等行爲相提並論,因此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省高院認爲,徐敏超持刀在人員聚集的旅遊景點危害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20名遊客和行人受傷,危害了公共安全,與傷害特定的侵害對象有明顯區別,故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此,省高院認爲,原判依法對徐敏超的量刑並無不當。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併爲終審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