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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部門實行多年的“春運期間提前6小時退票”規定遭遇挑戰。律師劉女士提前4小時退票不成後,狀告北京鐵路局,稱上述規則違反《合同法》,要求退還票款等。昨天,此案在北京鐵路法院開庭審理。
劉女士訴稱,今年春節前,她在北京鐵路局所設售票處,購買了一張從北京西站到河北邢臺的T145次火車票,開車時間爲正月初二中午12點57分。之後,她因故不能乘車,便於初二上午9點5分到北京西站辦理退票,但工作人員告訴她,退票必須在開車6小時之前辦理。
劉女士認爲,根據《合同法》和《鐵路法》,她享有退票權。爲此,劉女士要求鐵路局返還購票款55元,並支付交通費、查詢費等40元。劉女士當庭還提交了照片等證據,證明售票廳懸掛的《辦理退票的有關規定》中有“在發站開車前退還全部票價”的規定。
對此,鐵路局代理人反駁說,今年1月7日,鐵道部和往年一樣下發通知,稱“從1月23日到3月2日春運40天期間,將一般旅客退票的時間調整爲不晚於開車前6小時”。該通知已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因此,北京西站沒爲她退票,並未違法。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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