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中山訊 (記者王鋒 通訊員柳凌、郭寧)中山市人民法院日前向記者通報了一個特殊案例,雖然學生是在校外游泳溺水身亡,但是學校仍然應該承擔三成責任。
事件:上學途中逃課游泳
當天中午1時左右,在中山古鎮某小學就讀的阿文和同學結伴上學。途中,阿文看到河裏有人游泳,不顧阿力和小偉的勸阻,脫了衣服就跳入河中,後不幸溺水身亡。
當日下午3時,阿文的班主任發現阿文等不在課堂,遂打電話給阿文父母,電話未打通。半小時後,校方被警方告知阿文溺水身亡,立即趕赴出事現場。6月19日,阿文的父母將學校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欖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學校賠償10萬餘元。
爭議:學校是否缺乏監管
阿文父母認爲,學校下午1時40分上課,學校就應清楚每位學生的情況,切實擔起對學生的管理職責,而阿文溺水時間是下午3時。校方在上課時間缺失對學生的嚴格監督和管理,是導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學校則認爲,阿文出事的地點是學校無法控制的校外環境。該校對學生已盡到教育管理的義務,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更與阿文的溺水沒有任何因果關係。
法院:學校有過錯擔責三成
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欖法庭經審理後認爲,阿文在上課時間未請假而缺課,原告作爲阿文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的職責,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有疏於監督的過失。被告作爲未成年人的教育機構,但對缺課學生未清點、未查找,更未及時通知原告,在主觀上亦有疏於監督的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承擔30%的責任。
鑑於此,法院判令被告賠償4.7萬元給原告,其中包括精神撫慰金2萬元。
(本文來源:廣州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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