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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執行兩家公司的糾紛案中,因被執行人存在報告虛假的財產情況,河東法院依照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的規定,對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執結首例欠款案件。
申請執行人上海某建築設備安裝公司(以下簡稱“安裝公司”)與被執行人天津市某技術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因租賃合同糾紛成訟,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工程公司於2008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給付安裝公司租賃費19萬元。
但是工程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於是,安裝公司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在執行中法院查明:工程公司共在銀行開設12個存款賬戶,在今年的4月初有20餘萬元的款項進出,但是卻不履行還款義務。
於是,法院在4月10日向工程公司發出財產申報通知書,他們不但拒絕向法院報告單位的財務明細,而且僅報告了他們在銀行開設的6個存款賬戶。
執行員依法傳喚了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也只承認有6個帳戶,並否認單位近期的銀行款項流動情況。雖經執行員耐心做工作,王某在大量證據面前仍不如實報告。鑑於被執行人報告虛假的財產情況,河東法院依照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的規定,依法對王某司法拘留15天。懾於法律威嚴,被執行人已將全部執行款交到法院。該案得到順利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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