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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以案結事了為目標,多方位、多角度的開展調解工作,成功促成一起特殊類型侵權糾紛案和解,日前被告已主動履行協議,保證原告能夠繼續得到治療。
2008年1月25日晚,原告李某與其父騎自行車從河東區萬東小馬路向順航路方向騎行,在經過一段非正式道路的土路時,由於被告某供熱公司負責管理的供熱井井蓋缺失,原告摔倒受傷。經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診斷為:鼻面部嚴重撕裂傷、口腔頜面部撕裂傷、雙眼瞼撕裂、淚小管撕裂、雙鼻骨、上頜骨突、鼻中隔粉碎性骨折,故原告起訴要求二被告賠償前期醫療費用共計26380.91元。原告母親系殘疾人,因原告住院治療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案件受理後,庭領導極為重視,指派業務精湛的法官承辦此案,收案伊始即開展調解工作。並聘請在醫療機構從業的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中發揮陪審員的專業知識特長,使庭審調解有的放矢。同時還邀請河東區人大代表旁聽此案,休庭時,多名旁聽的人大代表主動做被告工作,希望被告對原告給予救助。雖經多方調解,被告仍對原告是否在缺失井蓋處摔傷產生合理懷疑。為慎重處理此案,合議庭休庭後到原告就醫處調取原始就醫證據,承辦人和庭領導帶領被告方查看出事現場,並一起到原告家中進一步做雙方的調解工作,陪審員從醫學專業角度對此案進行分析解釋使當事人更加清晰明了。通過大量細致的工作,被告消除了疑慮,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醫療費、交通費、今後治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對被告積極賠償表示感謝,而被告對原告所受傷害深表同情。調解中雙方爭相承擔訴訟費用。現被告方已主動將應付賠償款的支票交到法院。
本案圓滿解決,雙方當事人均對法院細致入微的工作表示滿意。雖然原告的傷害已經造成,但通過成功調解,原告今後的治療能夠得到保障,實現了案結事了,案結事好,受到河東區人大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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