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東法院在執行上海某建築設備安裝有限有限公司與天津市某技術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因被執行人存在報告虛假的財產情況,河東法院依照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的規定,對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使該案得以順利執結。
申請執行人上海某建築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天津市某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賃合同糾紛成訟,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被執行人於2008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給付申請人租賃費19萬元,但被執行人未能如期履行,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在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共在銀行開設12個存款帳戶,在今年的4月初有20餘萬元的款項進出,但被執行人卻不履行還款義務。法院於4月10日向被執行人發出財產申報通知書,被執行人不但拒絕向法院報告該單位財務明細,而且僅報告了其在銀行開設的6個存款帳戶。執行員依法傳喚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其亦只承認有6個帳戶,並否認其單位近期的銀行款項流動情況。雖經執行員耐心做工作,王某在大量證據面前仍不如實報告。鑒於被執行人報告虛假的財產情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依法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司法拘留十五天。懾於法律威嚴,被執行人已將全部執行款交到法院。該案得到順利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