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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結婚前,一名男青年向影樓支付婚紗照的費用後不久,女友與其分手。該男青年要求影樓與其解除合同並返款。近日,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一審支持了該青年的訴訟請求。
小張跟女友戀愛兩年多,年初兩人開始商量結婚,並買了房子及傢俱等結婚用品。
隨後,兩人又決定在一家影樓拍攝婚紗照。當天,小張與這家影樓簽了“預約單”,約定婚紗照“套系”總額爲4599元。但雙方在簽單時,卻將全款寫在了預約定金一欄中。雙方約定,交齊全款後,影樓提供兩套禮服,供小張結婚當天使用。在“預約單”提示一欄中,雙方約定“本訂單一年之內有效,預約定金概不退還或改爲他用”。4天之後,小張交齊全部款項。
後來,小張跟女友因瑣事分手。他們認爲既然婚結不成,婚紗照自然就沒有拍攝的必要了。小張說,雖然已經分手,但爲了處理問題,女方還是與他一起到影樓進行了交涉。第一次交涉,影樓稱要與經理商量此事。第二次交涉,影樓表示不可能全部退還婚紗照費用。
小張說:“我曾找到消協投訴,但影樓只同意退還我3000餘元。於是我提起了訴訟。”
庭審中,小張表示,影樓將全款作爲定金收取,並在預約定金欄中加蓋全款收齊章。他與女友分手後,影樓以格式合同約定“定金不予退回”爲藉口,拒絕返還其全款,故請求法庭判令影樓返還其人民幣4599元。
面對訴訟,影樓方面表示,小張預訂的婚紗照價格爲3999元,因小張加訂了一個韓國相框,兩項合計爲4599元。上述款項是以定金的形式收取的全款。此外,小張還選定了兩套禮服。現在影樓應扣除小張20%的違約金及相框、禮服費用,並要求小張承擔影樓相應損失。
影樓的一名男性負責人昨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當時他們給小張的價格已經非常優惠了,後來小張以與女友分手爲由提出退款時,影樓曾表示,“預約單”長期有效,以後小張再找到女友,還可以拿着該“預約單”拍照,但遭到小張的拒絕。
法院的一審判決支持了小張的訴訟請求,不僅解除了雙方簽訂的《婚紗攝影預約單》,還判令影樓返還小張人民幣45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