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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公布施行《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是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它的及時出臺,把恢復重建工作從啟動伊始就納入法制軌道,分別從過渡性安置、調查評估、恢復重建的規劃和實施、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七個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不僅體現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而且始終把科學發展觀的精神貫穿其中。
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群眾生活安置、基礎設施建設、恢復生產、發展經濟、保持穩定等多項內容,必須堅持實現災區科學發展的思想。重建的基礎是盡快恢復,發展的前提是搞好重建,最終目的是要實現災區的全面發展,把家園重建得更好。因此,要從恢復重建的各個環節入手,突出重點,選好突破口,把恢復災區生產生活秩序置於突出位置,創造條件盡快恢復生產經營活動。對口支援除了要做好雪中送炭式的『輸血型』救援,也要多做一些授之於漁式的『造血型』幫扶,如組織受災群眾定點勞務輸出,或僱用受災群眾參與當地恢復重建工作等,既有利於發揮災區人民生產自救重建家園的積極性主動性,又能為他們增加收入,增強重建家園的經濟實力和戰勝災害重建美好生活的信心。
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必須堅持把以人為本作為各項重建工作的核心。《重建條例》明確規定地震災後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在救災和重建的全過程中,時時為受災群眾的安危考慮,處處為他們的生產生活著想。隨著抗震救災工作從前一階段的搶救生命過渡到恢復重建,重點要確保受災群眾得到妥善安置,保證他們有飯吃,有水喝,有帳篷睡,從孩子到老人都能學有所教、勞有所得、老有所養,從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兩個方面關心受災群眾的生活,體現黨和政府的人性化關懷,體現全社會的人性化幫扶。
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必須體現災區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特別是在恢復重建的規劃方面,要尊重科學、尊重自然,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把推進工業化、城鎮化、新農村建設、主體功能區建設以及產業結構優化昇級相結合,做到全面考慮、從長計議,協調好當前重建需要和今後長遠發展的關系,為災區未來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條件。要把恢復重建看作是解決歷史問題的一次機會,深入勘查調研,廣泛聽取包括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普通群眾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民主決策,科學決策,依法決策,使恢復重建規劃成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規劃。
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必須堅持統籌兼顧。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千頭萬緒,任務繁重艱巨: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統籌;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順序需要統籌;恢復重建和易地新建需要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資源保護需要統籌;受災群眾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安排需要統籌……這一項項具體的工作,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只有科學調度、統籌安排,纔能保證災後重建工作平穩有序有效開展。
搶救生命,是對黨和政府應急動員能力的一次大考;災後恢復重建,是對黨和政府駕馭災後重建復雜局面的又一次大考,是對執政能力的全面檢驗。只要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堅決執行中央的決策部署,按照《重建條例》的規定,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災後恢復重建就一定能穩步推進,取得實效,讓災區人民盡快擁有一個更加美好的新家園和更加美好的新生活。言立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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