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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有『貧富差距』?就業有『貧富差距』!
這個觀點早就有人提出來了,乍一聽有些摸不著頭腦,但靜下心來想想,還真是那麼回事。現實情況就是這樣,一邊是工作越來越難找,一邊卻是毀約率越來越高,很多同學還在為生計發愁,旁邊的同學已經炒了老板的魷魚,另謀高就了。
對於這種現象,不少觀點仍然站在身處『弱勢』的大學生一邊。網民言語犀利——『這山望著那山高』也好,『騎驢找馬』也罷,這又怎麼了?『先有保底的,再找更好的』是人之常情,誰又沒有過年少輕狂?更何況他們也接受了『衝動的懲罰』,繳納了違約金。
專業調查機構對大學生毀約做過調查。部分人力專家表示:大學生毀約可以理解,毀約並非全是由他們個人造成的,大學生在就業市場上處於被動,希望整個社會對他們為什麼會毀約多一點了解和關心。半數在職人士也對毀約表示理解,他們認為:不見得人人都有勇氣與能力去毀約,這是市場對大學生的一個考驗,有能力就可以毀約,毀約是另外一個起點。而律師的觀點更直接: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就業協議本身就是一種合同。合同既可以簽訂,也可以解除。只要毀約方承擔了毀約的責任,那同樣是履行了合同。
表面看來,大學生毀約似乎從人情和法律角度都是無可厚非的。但為什麼我們還要提出這個問題,並為之較真兒呢?因為大學生頻頻違約的確會形成就業市場的一種惡性循環,讓本已不容樂觀的就業形勢更加惡劣。一方面,一些年輕人頻繁『改旗易幟』,讓用人單位對他們漸失信任,間接影響到更多大學生的就業之路;另一方面,使一些用人制度不完備的『黑心』企業有機可乘,以招聘為名尋找短期的廉價勞動力欺騙學生。
要解決這種惡性循環,根本上還是要強調兩個字——誠信。通過提高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規范雙方的行為。違規操作的企業有勞動監察部門依法施以管理和懲戒,但大學生個人失信的行為顯然是缺乏約束的。這就要求大學生們應該思考一個問題——誰來為你的毀約買單?
將個人發展空間作為第一標准,這種具有前瞻性的理念值得鼓勵,但理性的毀約往往不一定是明智的。因為我們整個社會是越來越注重信用記錄的,一次失信、一次毀約行為之後將使大學生本人的誠信觀念受到衝擊,甚至在今後的求職路上,潛移默化地形成一種挑三揀四、不負責任的心態。這樣一來,大學生為了毀約所買的單,就絕不只是一筆違約金,而是一筆不菲的道德成本了。
三思之下,本著誠信為先的前提,大學生們該是把心思放在了解社會、了解自己,做好職業規劃,為自己清晰定位的時候了。知道自己適合做什麼,纔能贏得競爭優勢,就業的『貧富差距』纔能被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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