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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如魚在水,冷暖自知",受災群眾是災區的主人,是腳下熱土生於斯長於斯的居民,經歷過大悲慟,有過極端體驗,因此更有發言權。充分尊重災區群眾的意願,是一種體恤。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6月8日簽署第526號國務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該條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積極、穩妥恢復災區群眾正常的生活、生產、學習、工作條件,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的恢復和發展。(6月10日人民日報)
在災區重建已經納入議事日程之際,在舉全國之力投入災區重建的現實語境下,這一被稱為"我國首個專門針對一個地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條例"的頒發與施行,其深意自不待言。審視災區恢復重建條例,可發現亮點頗多,隨處采擷,觸目皆是,比如,該條例釋放了濃濃的人性化色彩。
人性化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對災區群眾的心理重視。條例規定,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受災群眾的心理援助工作,民政部門要具體組織實施對孤兒、孤老、殘疾人員的安置、補助、心理援助和傷殘康復。眾所周知,災區群眾心理疾患之嚴重,連心理專家都黯然神傷、措手不及,一定程度上說,應妥善撫慰災區群眾的受傷心靈,精神重建比家園重建更重要更迫切,也更需要國家投入心力,因此,將災區群眾心理問題納入條例內容,是一種溫情。
一是對災區群眾的尊重。條例規定,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並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此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門戶網站上開設《國家汶川地震災後重建規劃建言獻策》專欄征求公眾意見時,已有論者建言,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充分聽取受災群眾意見。之所以如此,這不僅為了規劃科學,還體現了一種尊重,所謂"如魚在水,冷暖自知",受災群眾是災區的主人,是腳下熱土生於斯長於斯的居民,經歷過大悲慟,有過極端體驗,因此更有發言權。充分尊重災區群眾的意願,是一種體恤。
此外,該條例還有諸多亮點,比如,對社會力量的尊重與肯定。災後恢復重建的六大原則第二條即是,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條例還規定,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中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材料。國家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符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需要的援助。所有這些,釋放的信號很明顯,國家對災區重建不會大包大攬,對社會力量持寬容和歡迎態度。事實上,盡管國家財力充裕,國家也不宜大包大攬,利用一定的社會力量不僅可以節省國家財力,還有利於公眾監督,有利於社會力量的成熟。
當然,在林林總總的細節中,該條例有三點最值得關注。其一、學校、醫院等設施抗震設防應有"特殊要求。條例規定,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不管這是痛定思痛還是亡羊補牢,乃至未雨綢繆,這一規定都有著極強的現實意義。瀏覽近日媒體,我們看到,北京市規劃委將對全市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築的質量進行專項檢查。教育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6月9日下發通知,要求做好全國學校校捨抗震安全排查工作。早在此前,昆明市教育系統邀請建設部門專業人士,合力對校捨建築質量進行大檢查,杜絕"豆腐渣"工程。還有一則地震發生前報道的消息,據新華社上海3月13日電,調查顯示,上海市場銷售和在建工程使用的鋼筋抽查合格率不到50%。其中,在建工程使用的鋼筋質量問題尤為嚴重。面對如此景況,無論從哪一個角度而言,加大公共服務設施的抗震要求,都大有必要。
其二、毀損嚴重設施如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將追究相關責任。條例規定,對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建設工程,在調查評估中經鑒定確認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規定想必讓人寄望甚深,如何深入調查,回應民意,不妨靜觀之。
其三、加強對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管理。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審計機關加強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關於救災款物的監督一直是輿論關注的熱點,此前,慈善機構紛紛發出自律承諾,國家審計部門也不辱使命,鄭重承諾,如今,隨著災後恢復重建條例的頒發和施行,這一約束就具有了法制意義,自然值得欣慰。
一言以蔽之,災後恢復重建條例的頒發和施行,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應是眾望所歸,彰顯了國家對災區重建的法制化努力,同時,條例的諸多條款所呈現的指向,其實也寄寓了濃烈的民意期待。接下來,如何讓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落到實處,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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