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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兩起毒品案件作出一審宣判,涉案的10名販賣、運輸毒品的被告人被判刑,其中1人死刑,1人死緩,3人無期徒刑,另外5人被判有期徒刑。
六人結伙一網打盡
2006年年底,被告人崔屹經他人介紹與被告人蔣光星相識,後商定以每克250元的價格從蔣處購買冰毒。2007年1月初,被告人蔣光星、金紅日、李壽哲、金光日與其他兩人(另案處理)在遼寧省丹東市預謀販毒。1月16日,李壽哲、金光日等人將800餘克冰毒、搖頭丸藏匿於購買的音箱中。金光日、李壽哲將藏有毒品的音箱以長途客運汽車托運的方式運到本市。1月17日24時許,崔屹按照蔣光星的指示取回毒品。1月17日晚,金光日再次購得音箱一套,並與李壽哲等人將2000克冰毒分裝藏匿於音箱內。1月18日晨,藏有毒品的音箱再次運入本市。同日,蔣光星糾集金紅日、李壽哲駕車來到本市向崔屹收取毒資。1月18日24時左右,崔屹按照蔣光星的指示到客運站取毒品時被當場抓獲,毒品及運毒音箱等物當場被扣押。崔屹歸案後,協助公安機關將蔣光星、李壽哲、金紅日抓獲歸案。
經查,蔣光星在向崔屹販賣毒品期間,利用李壽哲、金光日的4張銀行卡收取毒資。2006年12月13日至2007年1月18日,崔屹先後7次向上述銀行卡內匯款總計33.3萬元。另外,被告人崔屹、張璐曾向吸毒人員販賣毒品。綜上,被告人蔣光星、李壽哲、金紅日、金光日販賣、運輸冰毒共計2825.7克、搖頭丸4.25克,被告人崔屹販賣冰毒2880.7克,被告人張璐販賣冰毒30克。
法院一審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蔣光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李壽哲和金紅日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金光日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崔屹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被告人張璐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5000元。
運毒販毒四人落網
2007年9月間,被告人張鐵雄通過吸食冰毒與被告人楊欣及其男友穆勇相識。2007年10月初,張鐵雄欲赴廣東購買冰毒,向楊欣籌措毒資2.5萬元。2007年10月13日,張鐵雄為掩護犯罪,先赴武漢找到以前嫖娼時結識的賣淫人員方瑩,與方同赴廣東惠州市。2007年10月16日,張鐵雄赴廣東省陸豐市,以18.4萬元的價格收買冰毒800餘克。返津期間,為逃避偵查,張鐵雄電話通知楊欣,讓其駕車到山東省聊城市接應。10月18日,張鐵雄、方瑩攜帶毒品在聊城與楊欣、穆勇會合,四人乘坐楊的汽車返津。當車行至本市津滬高速候臺子收費站時被民警截獲,當場查繳白色晶體兩包。同日,民警對穆勇在北辰區的住處進行搜查,發現黃色晶體12包、紅色藥片5粒、白色晶體1包、電子口袋秤1個;對被告人楊欣在紅橋區的暫住地進行搜查,查獲白色晶體一包。經鑒定,車內查獲的兩包白色晶體中均含冰毒,兩包晶體共重802.08克,含量為81%。從穆勇住處查獲的黃色晶體、紅色藥片、白色晶體、電子口袋秤中也均有冰毒成分,共計15.83克。從被告人楊欣處查獲的白色晶體中檢出氯胺酮成分,重量為0.27克。後楊欣被取保候審。今年3月7日,楊欣在本市一娛樂城向吸毒人員販賣冰毒。後吸毒人員被抓,供出楊欣。警方現場查獲吸毒人員購買的白色晶體1包(含冰毒成分,重0.63克)。後楊欣歸案。
被告人張鐵雄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欣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方瑩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1000元;被告人穆勇因犯運輸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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