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天下午,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禁毒公判大會,依法對數名販賣、運輸毒品的罪犯進行了公開宣判。
2007年1月至6月間,42歲的吉林省男子周洪勃多次從廣州購買大量毒品,運至本市販賣給河北省中年男子陳慶有,陳又將部分毒品販賣給吸毒人員。同年6月30日,周洪勃從深圳購買毒品後來到本市賣給陳慶有,當周洪勃與陳慶有一起來到河西區友誼路酒吧街向吸毒人員販賣毒品時被抓獲。警方當場收繳毒品35.35克,後在陳慶有住處收繳毒品429.25克,從周洪勃包內收繳毒品11.06克。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周洪勃、陳慶有販賣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構成運輸、販賣毒品罪。周、陳二人為牟取暴利,共同預謀並販賣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論罪應判處死刑,但考慮二人歸案後如實交代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本案販賣的毒品尚未流入社會,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相對降低,尚不屬於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分子,據此分別判處被告人周洪勃、陳慶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7年5月間,河北省中年男子曹建與本市中年女子呂慧芬商定購買毒品販賣牟利,後攜帶16萬餘元到廣東省惠州市,購買了甲基苯丙胺495.51克、海洛因109.4克、氯胺酮101.6克,二人攜帶毒品乘火車返回本市時被當場抓獲。市二中院分別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曹建、呂慧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曹建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