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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被村裡推薦上大學的青年,在就學期間因交友不慎犯下搶劫罪。本市河北區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考慮到該青年主觀惡性不深,是從犯、偶犯等情況,對其作出了緩刑判決,並於日前親自將其送回在河北省農村的家中,還與其家人和村委會一起商定幫教措施。
今年20歲的邵偉(化名)家在河北省農村,根據國家開展的『一村一名大學生』的優惠政策,此前被推薦到河北省一所大學的農村發展學院學習。然而,因為從小在農村長大,性格內向的邵偉並不適應集體生活,與同學相處很不融洽。2007年年底的一天,邵偉一個人到火車站附近散心,與三名青年不期而遇。這三名青年和邵偉搭訕後聊了起來,並鼓動邵偉和他們一起『玩兒』。邵偉不知這三人均是不良青年,竟不自覺地引為同路人。12月13日19時許,邵偉在上述三人的慫恿教唆下一同來到本市河北區,采取持刀威脅、捆綁的手段,合伙對一家美發店實施搶劫,搶得1000餘元現金及一部手機。搶劫過程中,邵偉負責望風、助威,未直接致害被害人,搶劫後也未分得贓款。邵偉作案後心裡惴惴不安,於轉天便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使上述搶劫案得以偵破。
邵偉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但其有自首情節,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是從犯,應減輕處罰。同時,邵偉的親屬代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2500元,可酌情從輕處罰。但是,邵偉作為外地人是否具備緩刑條件?緩刑後的監管能否落實?河北區法院刑庭副庭長付蘭榮介紹說,一般對於本地被告人,便於考察緩刑條件,監管也好落實,但對外地被告人的情況很難掌握,考慮到一旦被告人回到原籍會出現脫管現象,重新形成社會不安定因素,法院往往不得已會判處外地被告人實刑,結果導致同等條件下的被告人出現不同的判罰。對於邵偉這名有挽救希望的青年,審判人員認為不能一判了之。於是,庭審後,法官協同檢察官一同趕赴河北省邵偉所在的學校,了解到邵偉在校期間表現尚可。考慮到邵偉實施搶劫主觀惡性不深,是初犯、偶犯,同時具備上述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合議庭最終判處邵偉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宣判緩刑後,如不及時將被告人送回原居住地接受監管,就失去了適用緩刑的意義,同時也達不到教育目的。宣判後三天,法官和檢察官共同驅車將邵偉送回原籍。在與當地派出所辦理交接、監管手續後,一行人又馬不停蹄地趕往邵偉的居住地,與其家人及村委會共同商討幫教措施。邵偉的家人看著自己犯罪的孩子被送回家來十分感動,直說法院救了他們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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