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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安全設施
第八條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阻礙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屏風、隔扇、板壁等隔斷,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衛生間除外)。
第九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的吧臺、餐桌等物品不得高於1.2米。
包廂、包間的門窗,距地面1.2米以上應當部分使用透明材質。透明材質的高度不小於0.4米,寬度不小於0.2米,能夠展示室內消費者娛樂區域整體環境。
營業時間內,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門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擋。
第十條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內不得安裝門鎖、插銷等阻礙他人自由進出包廂、包間的裝置。
第十一條歌舞娛樂場所營業大廳、包廂、包間內禁止設置可調試亮度的照明燈。照明燈在營業時間內不得關閉。
第十二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營業大廳通道、收款臺前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
第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安裝的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應當符合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相關國家或行業標准要求。
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的壓縮格式為H.264或者MPEG-4,錄像圖像分辨率不低於4CIF(704×576)或者D1 (720×576);保障視頻錄像實時(每秒不少於25幀),支持視頻移動偵測功能;圖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穩定、逼真,能夠通過LAN、WAN或者互聯網與計算機相連,實現遠程監視、放像、備份及昇級,回放圖像水平分辨力不少於300TVL。
第十四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設置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監控室,由專人負責值守,保障設備在營業時間內正常運行,不得中斷、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營業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手持式金屬探測器,營業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備通過式金屬探測門和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等安全檢查設備。
手持式金屬探測器、通過式金屬探測門、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准要求。
第十六條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專職安全檢查人員,安全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名,其中女性安全檢查人員不得少於1名。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機關的舉報電話。
警示標志式樣、規格、尺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從事帶有賭博性質的游戲機經營活動。
第四章經營活動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