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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安員配備
第二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與經公安機關批准設立的保安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配備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專業保安人員,並通報娛樂場所所在轄區公安派出所。
娛樂場所不得自行招錄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八條娛樂場所保安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維護娛樂場所治安秩序;
(二)協助娛樂場所做好各項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
(三)及時排查、發現並報告娛樂場所治安、安全隱患;
(四)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置娛樂場所內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應當加強對保安人員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工作。對保安人員工作情況逐月通報轄區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備的保安人員不得少於2名;營業面積每增加200平方米,應當相應增加保安人員1名。
迪斯科舞廳保安人員應當按照場所核定人數的5%配備。
第三十一條在娛樂場所執勤的保安人員應當統一著制式服裝,佩帶徽章、標記。
保安人員執勤時,應當儀表整潔、行為規范、舉止文明。
第三十二條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派駐娛樂場所保安人員的教育培訓,開展經常性督查,確保服務質量。
第六章治安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娛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表明執法身份,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活動。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娛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以書面形式為主,必要時可以輔以錄音、錄像等形式。
第三十五條監督檢查記錄應當包括:
(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人員姓名、單位、職務;
(二)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場所名稱、檢查事項;
(三)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記錄一式兩份,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並經娛樂場所負責人簽字確認。
娛樂場所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中注明情況。
第三十七條公眾有權查閱娛樂場所監督檢查記錄,公安機關應當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並依據娛樂場所治安秩序狀況進行分級管理。
娛樂場所分級管理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對娛樂場所進行分級管理,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定期考核,動態昇降。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對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實行信息化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