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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國務院正式公布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對職工帶薪休假的天數、報酬等作出具體規定。今年1月1日起,帶薪休假以法定條例的形式在全國正式實施,成為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帶薪休假是現代社會的文明制度,充分體現了對勞動者的尊重。另一方面,帶薪休假能滿足人們長線旅游的需求,彌補小長假時間較短的缺憾。同時,還可以讓人們的出游時間相互錯開,緩解法定節假日『全民出游』帶來的一系列問題。
然而,盡管相關條例已經出臺,但從目前的情況看,帶薪休假的落實情況並不理想。目前,已享受帶薪休假的在職者大多在機關和國企工作。一些企業考慮到帶薪休假會增加運營成本,雖然制定了相關制度,但並沒有具體的執行辦法,導致帶薪休假形同虛設。此外,就業壓力大,競爭激烈,『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這導致很多在職者不敢帶薪休假,『有假不敢休、有假不好意思休』成為常態。
除了一部分人迫於就業壓力不休帶薪假,還有許多在職者不休假是因為這個假期並沒有帶足夠的『薪』。早在帶薪休假條例頒布之初,就有人感到困惑:條例規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相同的工資收入』是僅僅指基本工資,還是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等所有工資性收入?在很多勞動者看來,這個『薪』自然應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等全部工資性收入。有人認為,如果只算基本工資,休假期間的收入將大幅縮水,那誰還願意休假呢?可是,由於條例中沒有加以明確,恐怕不少單位對『帶薪』的理解會與職工有分歧。
因此,帶薪休假的『薪』標准是目前應盡快明確的問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九條明確,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但到目前為止,實施辦法還沒有出臺。
要讓帶薪休假落實到位,就必須制定出可行的配套政策,用人單位也應在完善休假制度、合理安排工作等方面加以細化和改進,打消勞動者的顧慮,從根本上解決勞動者『自願』放棄休假的問題。帶薪休假不應是鏡中花,水中月,應和法定節假日處於同樣的地位,成為勞動者能夠切實享受到的權利。(侯硯/城市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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