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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家中失火後,房屋窗戶在救火過程中墜落,將樓下停放的一輛汽車砸損。該居民當晚即與車主協議約定按原價賠償購車款,此後,該居民卻以協議顯失公平爲由拒絕履行,雙方由此成訟。河西區法院經審理,一審認定雙方所籤協議有效,判令被告居民賠償車主購車經濟損失及修車款6.9萬餘元,該輛汽車歸該被告所有。
去年12月4日19:30,蘇某在其承租的位於(天津)河西區某大廈的房間內做飯時,不慎引起火災。救火過程中,房屋的窗戶被砸破,窗戶落下時將鄭某停在大廈下面的新威志汽車砸損。當晚,鄭某即與蘇某在該大廈物業辦公室就賠償事宜簽訂協議書,約定由蘇某按原價賠付車主鄭某所有購車款項。據鄭某稱,隨後,鄭某兩次找蘇某要求履行協議,均未果。鄭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蘇某履行賠償協議並賠償其修車款3500元。
法庭上,被告蘇某辯稱,上述協議顯失公平,該起意外事件損壞的是汽車的玻璃等處,協議寫的卻是賠償一輛汽車,所以該協議應爲無效。
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鄭某與被告蘇某簽訂的賠償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爲有效合同。蘇某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即按購車原價賠付鄭某所有購車款項。經計算,購車款項包括購車款、完稅款、保險費、車船使用稅、前擋膜共計6.7萬餘元。鄭某獲得補償後,應當將車輛交付蘇某。因蘇某在雙方約定的15日內,沒有給付鄭某車輛賠償款,鄭某爲減少損失,將受損車輛進行修復,發生費用應由蘇某承擔。原告主張修車費3500元,經雙方協商爲2500元,法院照準。據此,法院判決蘇某賠償鄭某購車經濟損失6.7萬餘元,同時給付鄭某修車款2500元。鄭某所有的汽車歸蘇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