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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大額欠款遭拒 出借人狀告借款方
沒約還款期 也甭想抵賴
出借人可隨時要求償還 訴請一審獲支持
一男子借與朋友大額款項,在要求償還時,對方卻以並未約定還款時間為由拒絕。雙方由此對簿公堂。天津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在雙方對借款行為未約定償還期限的情況下,出借人可隨時要求償還,據此,一審判決支持了男子訴求。
本市某公司經理鄭某與某科技公司股東嚴某是朋友關系。據鄭某稱,2004年2月22日,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鄭某為嚴某籌集資金,用於嚴某籌建垃圾綜合處理廠。自同年7月至2006年8月,嚴某以個人名義從鄭某處借款577萬餘元。其間,嚴某及上述科技公司還共同向鄭某借款163萬餘元。嚴某所借資金全部用於該科技公司的經營活動。後因嚴某及該公司拒絕還款,鄭某將二者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共同返還借款740餘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法庭上,被告嚴某及科技公司辯稱,二者向原告鄭某借款的本金為298萬餘元,並非740餘萬元。且鄭某與嚴某簽訂的協議約定,雙方合作期為20年,並沒有約定償還的時間,所以應該20年後還款。另外,根據《合同法》規定,民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的不計息,故二被告沒有向鄭某支付利息的義務。
雙方提交的證據顯示,嚴某分四次向鄭某借款計577萬餘元,嚴某與被告科技公司分兩次向鄭某借款163萬餘元。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從被告嚴某給原告鄭某出具的借條看,嚴某以個人名義共向鄭某借款577萬餘元,雖然嚴某認可上述借款用於被告科技公司,但因借貸雙方是鄭某與嚴某,故嚴某應對該筆款項承擔還款責任,鄭某要求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雙方之間的借款行為應以二被告出具的借條為依據,在雙方對借款行為未約定償還期限的情況下,鄭某可隨時要求二被告償還。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嚴某償還原告鄭某借款577萬餘元,被告嚴某和被告科技公司連帶償還鄭某借款163萬餘元,同時二者按相應標准支付相關利息。
法律鏈接
《民法通則》若乾問題意見第121條:公民之間的借貸款,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
第123條: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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