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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債11.3萬元後常年外出不歸,債權人向其妻追討欠款獲得法院支持。
劉某與陳某系朋友關系。2001年陳某向劉某借款7.3萬元,當時沒寫借據。2004年5月25日陳給劉寫下欠條,承諾十五天還清。轉年2月8日陳再次向劉借款4萬元,並寫承諾書內容為:『今找劉某借現金4萬元整,定於2005年2月28日還清本息。如還不上,願將自己的和平區兩間住房產權歸劉某所有』。該承諾書後簽有『陳某』、『楊某』(陳某之妻)字樣。到期後,陳某一直未還欠款,劉某起訴至法院,請求陳某夫妻二人共同償還欠款共計11.3萬元。
終審法院認為,陳某的妻子楊某在還款協議書上簽字確認,該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判決陳妻楊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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