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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外地男子孫某看到別人的信用卡插在取款機內,不禁見財起意,他輸入錢數,取出了18000元。為此,孫某以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1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據了解,這是相關新的司法解釋被本市法院采用的首個判例。
今年20歲的孫某是河南人,案發前在本市河東區某小區做保安。今年3月24日,孫某到農行河東支行一自動取款機上取錢,發現取款機裡竟然有他人忘記取走的信用卡,且處於取款狀態,卡中還有數萬元餘額。孫某以為自己撞上了『大運』,先後在6分鍾內分9次從自動取款機裡提取了18000元現金,隨後他將信用卡拔出並逃離了現場。很快,本以為佔了大便宜的孫某就被警方抓獲。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目前,涉案贓款已發還給被害人。
據了解,針對司法實踐中此類犯罪如何定性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於5月7日公布了司法解釋: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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