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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專款專戶、專款專存、專款專用原則
商品房預售資金全程監管
市國土房管局出臺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並於7月1日起施行
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市政府於6月26日批准,7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所稱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出售給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價款。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款專戶、專款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采用全程全額的監管方式。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開始,至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後止。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用於購買開發建設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法定稅費、其他相關費用。
支付以上建設資金仍有剩餘的情況下可以償還在建工程抵押貸款。
使用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支付管理及營銷等費用的,按每次支付的施工款的5%同時計提。使用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支付法定稅費的,按實際發生情況隨時申請。
購房人應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憑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通知書,將房價款直接存入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商業銀行通過網絡系統核實繳款信息,按繳款通知書收取預售資金並向購房人出具繳款憑證。購房人憑銀行出具的繳款憑證,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領交款票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
預售雙方達成退房協議並已辦理相關退房手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提交退房退款申請書,申請解除退款部分的監管。經核實,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商業銀行開戶行解除該部分房款的監管。
商業銀行開戶行未按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約定,擅自撥付、挪用監管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追回款項,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不得與該行再行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並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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