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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順利實施,近日重慶市人事局出臺了『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的實施意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同時,還對五類特殊人員帶薪休假作出具體規定。
實施意見要求,各單位建立年休假
動態管理臺賬,各區縣人事局、市級各部門人事處每年初對上年度年休假執行情況匯總,並填寫統計表報市人事局。對制度不健全、不按規定制定年休假計劃、不認真執行年休假制度、未嚴格控制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人數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或限期整改。
各單位在每年初制定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計劃,並按計劃組織實施;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數,嚴控在本單位符合年休假條件總人數的5%以內;對這類人員,經本人同意,在本單位內公示無異議,由單位領導研究確定後,填寫《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備案表》,報主管部門備案。
重慶市人事局還對比較特殊的五類人員的休假,作出規定。
第一類:因招錄、招聘、調動、安置等原因變更工作單位的工作人員,現工作單位應按其當年應休未休的天數安排年休假。
第二類:因工傷醫療期當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員,單位可在其工傷醫療期滿後安排補休。
第三類:因休產假(含國家規定的產假假期和按有關規定申請延長的產假假期)當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員,單位可在其產假期滿後安排補休。
第四類:掛職鍛煉或借用的工作人員,由派出單位與掛職或借用單位協商安排其年休假,並由派出單位將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計劃和年報統計。
第五類:單位應對當年離退休的工作人員在其離退休前優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員在離退休當年的工作天數少於其應休年休假天數,單位只按其工作天數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數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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