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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創業開辦公司參加社會保險是否有優惠政策?應該按什麼比例繳費?如何辦理參保手續?這些是大部分自主創業人員普遍關心的問題。昨天,市社保中心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報和連續按月繳費手續的,給予3年繳納社會保險費優惠政策。
據市社保中心有關負責人介紹,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人員,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對不同險種參保范圍的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國務院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社會保險。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在核定的申報日前,向所屬社保分中心辦理繳費申報手續。經社保分中心審核後,用人單位在核定的結算日前辦理繳費結算。用人單位按照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之和的20%繳費;職工個人按照本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繳費基數是計算單位和個人應繳納養老保險費數額的基礎數據。用人單位以全部應參保職工繳費基數之和作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其他工資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2008年度最低繳費基數為1260元);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2008年度最高繳費基數為6800元)的部分,不作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根據我市社平工資變化情況,最低與最高繳費基數每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整公布。
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報和連續按月繳費手續的,給予3年繳納社會保險費優惠政策。第一年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降低三個百分點;第二年降低兩個百分點;第三年降低一個百分點。自第四年起按照本市統一規定的比例繳納。
可享受社會保險費率優惠的條件是:1、於2005年8月18日後成立,並在30日內持新領取的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不包括分戶、合並、兼並、重組、改制、跨省市整體轉入等用人單位);2、按規定同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3、為全部職工申報繳費基數,並在60日內核定申報全部職工應參保險種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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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辦理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一)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二)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三)開立銀行基本賬戶證書;(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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