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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28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將《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