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男子因經營不善使生意陷入困境,為減少損失,他明知賬戶存款不足,還簽發空頭支票買貨、付費,並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後,收款不發貨、收貨不付款。日前,該男子因犯有票據詐騙罪及合同詐騙罪被東麗區法院判處刑罰。
山東省男子孫某於2006年間在本市一商城租賃執照和廠房,從事電動自行車組裝業。後因經營不善,孫某產生了騙取他人配件逃跑的意圖。至2007年7月,孫某在明知其銀行賬戶餘額不足的情況下,以用遠期支票購買配件、支付加工費為由,騙取他人信任,使用支票在上述商城配套服務中心等處,騙得電機等配件及支付烤漆費數額總計18.5萬餘元。孫某還曾於2007年6月,在與他人履行購銷合同過程中,收取了一家電動車專營店田某給付的購車款1萬餘元,又騙取了一家塑業公司價值6000餘元的電動車配件。同年7月2日,孫某攜帶上述款物潛逃,贓款及贓物均用於歸還個人債務。9月27日,孫某被抓獲歸案。歸案後,公安機關扣押了電動自行車9輛(價值7200元)及他人代為退繳的人民幣2000元,均已發還被害人。案件審理過程中,孫某在其家屬的幫助下退繳了贓款3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孫某在明知其賬戶存款不足的狀態下,簽發空頭支票購買物品或支付勞務費用,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同時,孫某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收取對方的貨款而拒不發貨、收取對方給付的貨物而不付貨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又構成合同詐騙罪。由此,法院以上述兩罪名對孫某進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