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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田玉玨 通訊員崔憲偉):為進一步做好天津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分流工作,鼓勵破產企業職工在企業宣告破產後積極求職,根據市政府《批轉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業工作新機制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8〕19號),8月5日,天津勞動保障部門發布了《關於對破產企業職工發放求職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8月1日廢止。
《通知》確定了求職補貼對象
本市政策性關閉破產、依法破產企業職工,在企業宣告破產至破產終結期間求職,給予求職補貼。求職補貼主要用於其求職和參加職業培訓過程中發生的交通、誤餐等費用補助。
納入三類企業退出計劃的政策性破產企業、依法破產企業和困難企業不符合進入托管中心條件的在冊職工,在企業退出方案批復後至分流安置職工期間求職的,可比照本通知執行。
《通知》規定了求職補貼的條件
破產企業職工申領求職補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及其職工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的;
(二)宣告破產前企業和職工本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兩年的;
(三)有就業意願,並在職業介紹機構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招聘活動中進行求職的。
《通知》確定了求職補貼的標准
符合補貼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宣告破產之月或企業退出方案批復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先行給予求職職工兩個月的補貼。對實現轉移勞動關系、自謀職業或靈活就業,並進行就業登記的,再增加一個月的補貼。
求職補貼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在失業保險基金中職業介紹補貼項目下列支。
《通知》規定了申請程序
破產企業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或破產管理人可以在破產企業進入清算期後,向參保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求職補貼申請,填寫《求職補貼審批表》和《求職補貼花名冊》,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破產企業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書和企業職工安置分流方案;
(二)三類退出企業提供市國資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批復的企業整體安置職工方案;
(三)破產前兩年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及當年社會保險繳費名冊;
(四)職工參加職業介紹機構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項招聘活動的求職憑證;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對於已享受求職補貼的破產企業或退出企業職工實現轉移勞動關系、自謀職業或靈活就業的,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或破產管理人可以向原申請部門提出增加補貼申請,並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一)職工被其他單位招錄的,提供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二)職工自謀職業的,提供本人領取的工商營業執照;
(三)職工靈活就業的,提供經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認定的《靈活就業情況登記表》。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求職補貼或增加補貼申報材料後,應當於7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當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依據有關規定出具補貼意見。
《通知》規定了資金撥付的具體時間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於每月25日前匯總補貼單位情況,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填報資金需求計劃及補貼人員花名冊。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補貼人員、資金情況進行審核,符合補貼條件的,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區縣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賬戶。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資金到賬後5個工作日內,為補貼人員建立求職補貼資金賬戶並注資。
為確保破產企業職工發放求職補貼資金落實到位,市勞動保障部門要求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求職補貼政策的宣傳和指導,嚴格按照規定程序經辦,並積極組織破產企業職工進行求職,切實發揮求職補貼促就業的作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求職補貼工作的管理,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擴大補貼范圍,確保求職補貼政策落到實處。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追回補貼資金,並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