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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向他人借款炒股,卻因賠了錢致8年未還清債務。為索回借款,債權人不僅將該男子告上法庭,還將其前妻一並列為被告。日前,河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借款行為發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由此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債權人5.7萬元。
肖某的丈夫與市民陸某是朋友關系,據肖某稱,2001年陸某為了買股票向她借款6萬元,後於2004年2月至6月間共還款3000元,其餘的5.7萬元一直沒有還,經催要無果,肖某將陸某及其前妻林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一次性返還欠款並給付利息1500元。法庭上,被告陸某對借款事實表示認可,並提出當時是和肖某的丈夫合作炒股,賠錢了,由於經濟原因無法全部歸還,但同意在不影響生活的前提下,每月從退休金中拿出一部分還給肖某。被告林某則表示,她和陸某已於2003年協議解除婚姻關系,對於陸某向肖某借款的事情當時並不知道,所以不認可該債務,也無力償還。
法院審理後另查明,被告陸某曾於2006年6月1日為原告肖某出具欠條,載明:『2001年欠肖某人民幣陸萬元整,2004年2月—6月已還?千元整,還欠伍萬柒千元』。綜上,法院認為,通過原告和二被告的當庭陳述以及書證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陸某之間形成借貸關系。依據我國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該借款行為發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林某主張該借款為被告陸某的個人債務,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因此,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該借款應視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由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主張二被告歸還欠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關於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利息1500元一節,由於雙方並沒有約定借款利息,亦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因此原告的此項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法律鏈接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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