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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警惕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陷阱
   導讀:

    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房屋買受人,而買受人爲此支付相應價款的行爲。買賣房屋必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必須由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這既是確立房屋買賣關係的必要程序和憑據,也是日後處理房屋買賣糾紛的重要依據。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許多條款均爲空白條款或可選擇條款,意在由雙方協商一致後共同填寫與確定。而實踐中,開發商所提供的合同文本,一般均爲格式文本,即單方提前填寫或直接確定了本應由雙方協商的合同條款,相對人對合同的內容只能完全接受或者拒絕接受兩種情況,而不得更改合同內容,這便行成了“霸王條款”的成因。
    “ 霸王條款” 不是一個法律術語,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合同格式條款。由於主管部門行業保護和監管不力,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享有的信息資源不對等,購房人的消費心理不成熟及相關知識的饋乏等原因,導致商品房交易中出現了大量的“霸王條款”。<詳細>

    >>表現一:預付訂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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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預先交訂購金,交付定金容易,返還則難上加難。如開發商預先沒有說明房子的情況,而在與購房人簽訂合同時,就向購房人提出新要求,但在簽訂認購書中已明確寫明訂購金在簽約不成時不予退還,有些購房人在沒有考慮充分的情況下,就聽從售樓員的話交了定金,到後來不想買了,自然就要不回定金了,於是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

    >>表現二:質量問題
 

    在合同中約定開發商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經鑑定爲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者可以退房並追究其違約責任。但實踐中,因爲趕工期或節約成本,開發商另尋它徑,繞過主體結構質量,從而導致了其他一些質量問題的顯現。如牆體或樓板開裂、滲漏,地板、門窗變形等問題也讓購房者頭痛不已,並且還會遇到一些開發商推諉責任、不予修復等情形。

    >>表現三:面積爭議
 
  >>表現四:違約責任不清
 
    根據規定,如果房屋面積絕對值誤差比超過3%的,購房人就有權退房,但實際情況由於一些開發商在合同中做出不利於購房人的約定,在面積的漲水和縮水違反規定,購房人很難索賠。由於面積縮水的數額很大,計算的依據透明度也差,因此造成了很多的面積爭議問題。
    合同違約責任規定含糊,開發商承諾不兌現,對一些關鍵的問題,開發商與消費者簽定合同時或者不約定,或者在約定中設下陷阱,出現糾紛後千方百計地推卸責任,如延期交房問題,物業公司“易請難送”,還有的甚至擅自改變規劃佈局,增加樓棟或是樓層,侵佔綠地......<詳細>
    >>表現五:宣傳不一
 
  >>表現六:產權證辦理
 
    開發商爲了賣掉房子,會在售樓宣傳廣告中對小區的規劃如樓棟、樓層、樓間距、綠化、會所、游泳池、健身房、車位等作出讓人無限嚮往而又詳細的描述,但在合同中往往又設定了項目廣告和宣傳資料僅供參考,以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爲準的內容。儘管最高人民法院對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在何種情況下可視爲要約作出了司法解釋,並且規定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詳細>
    合同中關於產權證辦理的條款也常有陷阱,有的開發商不具備銷售的資格,或者以舊城改造的名義,把房屋改頭換面,繼之以商品房交易,拿不到政府的一些手續和證件,就會用各種藉口拒絕或者拖延辦理產權證,還有的開發商要先向購房者收取委託房產證代辦費,比如合同規定開發商要於購房人付清辦理產權證所需全部稅費及代辦費,且購房人收齊全部所需資料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將購房人......<詳細>
[471033]網友:111 ip地址:[125.37.151.*] 於2008-09-07 18:27 發表評論:

  陷阱太多了,直接房價降到2000,就沒陷阱了


[467115]網友:ll ip地址:[60.29.68.*] 於2008-08-29 15:47 發表評論:

  地產商的暴力時代已經終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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