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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政策問答
一、什麼是集中封存?
集中封存是住房公積金賬戶管理的一種形式。正常情況下住房公積金應一直繳存至職工銷戶時為止,當職工停繳住房公積金,又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時,應將其住房公積金轉移至集中封存戶,集中封存戶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管理。
二、辦理集中封存的條件是什麼?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職工應辦理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手續:1、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無新就業單位,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條件的;2、單位已獲准終止,職工未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
三、辦理集中封存的程序是什麼?
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的辦理程序,分為單位正常運營、單位即將終止、單位已終止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單位正常運營時集中封存的辦理
單位正常運營的,自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職工本人或單位應到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集中封存手續。
職工本人辦理的,應提供以下資料:(1)本人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2)本人身份證及一份復印件;(3)原單位出具並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一式三份。
單位為職工辦理的,應提供以下資料:(1)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一份復印件;(2)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不需職工本人簽字)一式三份;(3)經辦人員身份證及一份復印件。
第二種情況:單位即將終止時集中封存的辦理
單位因合並、分立、撤銷、破產、解散終止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在單位主體終止前攜帶以下資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為職工辦理集中封存手續:(1)單位終止的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終止文件及一份復印件,或市國資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出具的《關於XX企業整體安置分流職工方案的批復》及一份復印件;(2)原單位或清算組織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不需職工本人簽字)及《天津市住房公積金集體轉移清冊》一式三份;(3)經辦人員身份證及一份復印件。
對於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或清算組織應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進行補繳;單位所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注銷、集中封存等手續辦理完畢後,單位或清算組織應辦理單位賬戶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種情況:單位已經終止時集中封存的辦理
單位已終止的,職工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各市屬集團公司、各區縣建立的職工托管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托管中心"),應攜帶以下資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為職工辦理集中封存手續:(1)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的,提供與終止單位的關系證明及一份復印件;由托管中心辦理的,提供托管中心所屬集團公司(總公司)、區縣經貿委或國資委出具的委托辦理賬戶注銷手續證明及一份復印件;(2)單位終止證明文件或《分流職工方案的批復》及一份復印件;(3)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托管中心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不需職工本人簽字)及《天津市住房公積金集體轉移清冊》一式三份;(4)經辦人員身份證及一份復印件。
已終止單位所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注銷、集中封存等手續辦理完畢後,終止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托管中心應為終止單位辦理單位賬戶注銷登記手續。
四、職工身份信息不准確,能否辦理集中封存?
職工身份信息不准確的,不能辦理集中封存。在辦理集中封存手續時,如職工身份信息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記載的信息不一致,應先辦理職工身份信息變更手續。
五、轉入集中封存戶後,原單位是否仍應承擔欠繳等責任?
轉入集中封存戶後,原單位於職工在職期間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仍應承擔補繳等責任。
六、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重新就業後,住房公積金應如何處理?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重新就業後,職工本人應自與新就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攜帶以下資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轉出集中封存戶手續:(1)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2)職工本人身份證及一份復印件;(3)接收單位出具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申請書》。
七、集中封存的住房公積金能否提取?
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的職工,符合提取條件的,本人可到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提取手續,提取時應攜帶以下資料:(1)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2)職工本人身份證及一份復印件;(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提取資料及復印件。
八、辦理銷戶提取的條件是什麼?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職工應提取住房公積金並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1、離休、退休;2、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3、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4、領取失業保險金;5、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6、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後仍未重新就業;7、戶口遷出本市或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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