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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統一登記前已經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天津市房屋登記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仍作為房、地權利的憑證,繼續有效。申請換發房地產權證的,可以到行政轄區的房管局辦理。
4、房地統一登記後,權利人如何辦理轉讓、抵押手續?具體辦理時限多長?
答:房地產權利人持房、地兩證等文件申請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的,登記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新的權利人核發《天津市房地產權證》。
抵押雙方當事人持房地產權證等文件申請辦理房地產抵押權登記的,登記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抵押權人核發《天津市房地產他項權證》。如果權利人有房證、地證,且權利人一致,並有電子版地籍圖的,可以同時申請辦理換證和抵押登記手續。
由於銀行進行續貸,在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因各種原因不能換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的,可以在原房證、地證上注記抵押登記情況後,直接向抵押權人核發《天津市房地產他項權證》。
5、土地使用證遺失後,如何申請補發?
答:權利人遺失原房管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應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補發。
權利人遺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應向原核發土地使用證的登記機構申請查詢。發證登記機構審查核實後,出具土地登記查詢結果證明(一式兩份),其中,一份供登報聲明公告使用,一份供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房地產權證使用。登報公告後,權利人持土地登記查詢結果證明、報紙公告等資料,到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補發。
6、六區以外房、地統一登記後,與統一登記前相比,已經登記權利人在辦理房地產轉移、抵押、變更等登記手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一是房地登記要同步辦理。權利人在同時具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後纔能辦理房地產的轉移、抵押、變更等登記手續(特別是獨用宗地)。房屋已登記、土地未登記或者土地已登記、房屋未登記的,應先補辦相關登記後,再辦理其他登記手續;二是辦理房地產登記時要提供電子版地籍圖,房地登記信息和數字化的圖形數據要統一在房地產網絡系統運行。對於部分土地登記年代久遠,有關附圖沒有數字化的,需要重新進行土地測繪後纔能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三是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進行轉讓時,按規定應補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的,當事人應先到市、區(縣)土地交易中心或市場科補辦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後,纔能辦理相關房地產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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