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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8月29日報道的茶品QS標志竟代表調料,消費者以欺詐為由狀告商家一案,日前作出一審宣判。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家的行為已構成欺詐,遂判決其按貨品價值退一賠一,但對消費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草案)》提出的10倍補償的訴請未予支持,因為這一法律目前還沒有頒布實施。
2008年3月17日,原告於某在被告沃爾瑪深國投百貨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店購買了一盒『立頓牌欣情茶』,單價15.5元,生產日期為2007年8月5日。然而,買回家後,原告卻發現該茶品的QS食品安全准入證編號為假冒,其竟是一種調味料的食品安全准入證編號。由此,原告認為被告構成欺詐,訴請判令被告退回貨款15.5元,賠償15.5元,並依據《食品安全法(草案)》給予10倍補償計155元。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售的茶品的食品生產許可證QS編號的發證時間為2007年12月2日。
法院認為,被告向原告銷售的『立頓牌欣情茶』上標明的生產日期為2007年8月5日,然而其食品生產許可證QS編號的發證時間卻是2007年12月2日。被告辯稱其出售的『立頓牌欣情茶』QS標志是粘貼錯誤,不存在故意欺詐,但此說法不具有說服力。被告向消費者出售不具備食品生產許可證且冒用其他商品QS標志的貨物,顯然是欺騙消費者,已構成欺詐行為,故原告要求退一賠一的訴請應予支持。關於原告要求被告依照《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規定給予10倍補償的訴請,因為該法律目前還沒有頒布實施,故對此不予支持。由此法院判決: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被告將原告購買的『立頓牌欣情茶』予以退貨,並賠償原告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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