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0歲的劉紅珍在浙江某制造單位打了10年工,合同都是一年續簽一次。去年年底,就在新勞動合同法即將施行的前夕,單位突然決定像劉紅珍一樣的76名員工全部轉為派遣用工模式。根據這一決定,這76名員工必須在年底前與某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原來的單位員工變為勞務公司的派遣工,否則勞動合同到期將自動終止。現在很多用人單位采用人事外包,使用派遣員工。勞務派遣可以給一些用人單位帶來用工便利,但同時勞務派遣作為一種不穩定的臨時用工,往往也意味著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很好保護。重要性僅次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問題,也成為條例解決的一個重點。
中國勞動法學會副會長、中國勞動關系學會副會長郭軍表示,《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就規范了勞務派遣單位,對用工單位在使用上采取靈活的態度。所以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必須簽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明確對勞動者承擔義務的分配原則以及連帶責任就足夠了。但『並沒有對勞務派遣公司形成強有力的約束,相反,勞務派遣公司的業務更加興旺了,因為很多用人單位認為勞務派遣公司在解除或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因此,條例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防止企業將勞務派遣作為一種主要用工形式』。修改後的條例澄清了原來存在的這一模糊性問題。新條例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明確了這一點,勞務派遣公司就找不到逃避責任的借口了。』郭軍認為,這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多種跡象表明,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的規定,自己成立一個勞務派遣公司,將企業原來的員工重新再派回到企業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勞動者的工作實際上沒有任何變化,但身份卻從原來的企業員工變成了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這樣一來,企業如果要『裁減』這部分『勞務派遣工』,就不需要跟勞動者協商,也不需要經過法律規定的有關裁員的法定程序,只需要跟『自己』協商一致,就可以達到裁員的目的。新條例對此作出了限制,從今以後,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都屬於『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