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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出售給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價款。為了保障預售資金的安全,防止挪用。本市將從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將遵循專款專戶、專款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采用全程全額的監管方式。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開始,至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後止。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用於購買開發建設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法定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支付以上建設資金仍有剩餘的情況下可以償還在建工程抵押貸款。
購房人應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憑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通知書,將房價款直接存入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商業銀行通過網絡系統核實繳款信息,按繳款通知書收取預售資金並向購房人出具繳款憑證。購房人憑銀行出具的繳款憑證,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領交款票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
上周,市國土房管局和銀行方面共同下發了一份《關於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明確,本市將從今年的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按照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幢或多幢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各商業銀行應根據天津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出具的監管賬戶開戶通知書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監管賬戶的性質為專用賬戶,賬戶戶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標准地名證書證載的項目名稱及樓號組成,其中企業名稱須與該企業基本存款賬戶名稱一致。監管賬戶預留銀行簽章上的名稱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標准地名證書證載的項目名稱組成。各商業銀行在發放新建商品房購房貸款時,應將購房貸款發放到該套房屋對應的監管賬戶中,貸款銀行應在進賬單中明確合同編號並出具貸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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