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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進和規范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實現耕地佔補平衡,保障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市政府出臺《天津市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規定》。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明確,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其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佔用耕地的單位在開墾耕地時,可以委托土地開墾整理機構具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並支付相應的耕地開墾資金。
佔用耕地的單位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土地開墾整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耕地開墾。
佔用外環線以內地區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每平方米20元;佔用外環線以外地區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每平方米10元;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每平方米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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