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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精神家園
精神家園的恢復重建,要加強心理疏導,體現人文關懷,重塑積極樂觀向上的精神面貌,堅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信心,弘揚偉大抗震救災精神和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第一節人文關懷
——實施心理康復工程,采取多種心理乾預措施,醫治災區群眾心理創傷,提高自我調節能力,促進身心健康。
——各級政府要指導和幫助災區群眾盡快恢復重建自主管理的社區(村民委員會)組織,構建災區群眾和諧和睦、團結互助的鄰裡關系,發揮社區對安定人心、增進情感、反映民意、化解矛盾、提供服務等方面的重要功能。
——營造關心幫助孤兒、孤老、孤殘的社會氛圍。
第二節民族精神
——保留必要的地震遺址,建設充分體現偉大抗震救災精神的紀念設施。對在恢復重建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國內外機構或個人,通過頒發榮譽證書、冠名給予鼓勵。
——鼓勵文藝工作者創作優秀作品,大力宣傳抗震救災中激發的偉大民族精神和自強不息重建新家園的感人事跡。
——搶救修復災區文物、文化典籍及珍貴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搶救和保護具有歷史價值、民族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培養民族民間文化傳承人。
第十三章政策措施
堅持特事特辦,根據恢復重建需要,制訂實施針對性強的政策措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為實現本規劃確定的目標和完成重建任務提供政策支橕。
第一節財政政策
——建立恢復重建基金。中央財政建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災區省級財政比照建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
——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壓縮中央和災區各級政府行政事業支出,加大轉移支付力度,保障縣鄉基層政權機構正常運轉。調整現有專項建設規劃和專項資金安排,按用途不變原則整合資金,向災區特別是受災貧困地區傾斜。
——支持利用國外貸款。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提供的災後恢復重建優惠緊急貸款資金,與中央恢復重建基金配合使用。規劃區內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因災無法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先暫由中央財政墊付償還。
第二節稅費政策
——減輕企業稅收負擔。擴大規劃區企業增值稅抵扣范圍,災區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恢復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給予進口稅收優惠。對專項用於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新購的特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減輕個人稅收負擔。對災區個人獲得的救災和捐贈款,以及抗震救災一線人員按照規定標准取得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支持城鄉住房建設。對災區城鎮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給予稅收優惠。對農民重建住房,在規定標准內免征耕地佔用稅。
——免收部分政府基金。免收規劃區內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以及屬於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和水路客貨運附加費。
——減免部分行政收費。免收規劃區內屬於中央收入的建築企業和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有關收費,減免金融機構以及電力企業的有關監管費。
第三節金融政策
——恢復金融服務功能。全國性金融機構對口支持受損分支機構。鼓勵金融機構對災區受損嚴重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兼並重組。支持適當減免金融機構交易費用、客戶查詢等收費。
——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實施傾斜和優惠的信貸政策。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並購貸款和跨地區貸款業務。增加扶貧貼息貸款規模投放。對城鎮住房建設給予貸款優惠,鼓勵發放農民自建住房貸款。拓寬農村貸款抵押擔保物范圍。
——增強機構貸款能力。繼續執行傾斜的准備金政策,允許提前支取特種存款。增加再貸款(再貼現)額度,降低支農再貸款利率、拓寬使用范圍。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增強農村信貸投放能力。
——發揮資本市場功能。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優先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和短期融資券以及對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扶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等。支持災區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
——加大保險創新力度。支持為恢復重建提供工程、財產、貨物運輸、農業以及建設人員意外健康等各類保險。對支持恢復重建的各類保險給予費率優惠。
——加強信用環境建設。依法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有效重組。依法維護金融債權。
第四節土地政策
——調整用地計劃。調整災區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核定新增建設用地總規模,適當增加適宜重建區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擴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范圍。對恢復重建項目,先行安排使用土地,簡化審批程序,邊建設邊報批,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實行特殊供地。對恢復重建項目用地,按規定分別采取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實行劃撥供地、降低地價等特殊政策。
——節約集約用地。依法保護耕地,支持土地整理復墾。促進工業集中布局,城鎮內部緊湊布局,有條件的村莊相對集中,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五節產業政策
——重振旅游經濟。把旅游業作為恢復重建的先導產業,優先安排恢復重建基金和鼓勵各類投資基金等用於旅游基礎設施和旅游企業的恢復重建,盡快全面恢復旅游業的發展。
——促進農業生產。中央財政對受損農田、種子種苗種畜等農業生產資料生產,以及規模化種養殖、良種繁育、農業技術推廣和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給予支持。對拋售中央儲備糧統負盈虧。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等資金向災區傾斜。
——支持骨乾企業。中央財政對中央國有重點骨乾企業恢復重建給予注入資本金或貸款貼息支持,對中央軍工企事業單位恢復重建給予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支持,對符合產業政策的地方骨乾企業給予貸款貼息支持。
——扶持中小企業。鼓勵地方政府出資引導建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帶動農民增收作用大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給予小額擔保貸款和貸款貼息等支持。扶持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藝品的生產。
——推動科技創新。有效整合災區產學研力量,盡快恢復重建高技術企業,以及科技實驗基地、條件平臺和配套設施。支持災區企業、科研機構提高自主研發和配套能力,並在財稅、金融政策和政府采購等方面給予扶持。
——促進商貿流通。對受損糧庫搶修、重建,中央財政給予支持。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物流配送中心、民族貿易網點等流通基礎設施以及重要商品儲備設施的恢復重建,國家給予適當支持。
——調整行業准入。適度調整煤炭新建項目規模限制,鼓勵國有煤礦企業整合受災小煤礦。適當放寬水泥生產『上大壓小』條件,建設一批新型乾法水泥項目。實行直購電試點。
——淘汰落後產能。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落後產能,關閉無法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和重要水源保護區內污染嚴重企業。中央財政對地方淘汰『兩高一資』落後產能給予獎勵,妥善解決好淘汰和關閉企業職工的生活。
第六節對口支援
——明確支援任務。19個支援省(市)按每年不低於本省(市)上年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1%的實物工作量,對口支援四川、甘肅、陝西省的24個縣(市、區)⑦。
——鼓勵各界投資。鼓勵各地區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到災區投資辦廠、興建經營性基礎設施。
——提供便利條件。鼓勵金融機構向對口支援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對恢復重建大宗貨物運輸,鐵路部門優先列入運輸計劃,公路部門開闢『綠色通道』。
第七節援助政策
——開展教育援助。鼓勵各地區吸收災區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到本地就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盡快落實將災區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公共教育體系的政策。加大對中小學教師特別是特殊教育師資配置和培訓的支持力度。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力度。擴大高校在災區的招生計劃。
——實施孤殘救助。支持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康復等設施建設。新建公共服務場所應配置殘疾人專用設施。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為孤殘人員提供多種扶助。
——加大就業援助。將因災就業困難人員納入就業援助范圍,確保每個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對規劃區內招用因災失業城鎮職工的企業,以及因災失業城鎮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稅收優惠。按規定降低規劃區內企業失業保險費率。采取社會保險補貼、小額擔保貸款等措施促進就業。
——加強扶貧援助。加大農村低保投入力度,將因災返貧的困難群眾按規定全部納入低保。恢復重建基金中安排資金用於貧困村恢復重建。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恢復重建項目不要求省級以下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資金。
——提供社會保障。確保參保人員工傷保險支付,通過社會捐助、救助制度扶助未參保傷亡職工。確保災區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支付,因災停產企業可緩繳社會保險費,破產企業清償後仍欠繳的養老保險費經批准後予以核銷。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實施臨時生活救助,提供城鄉最低生活保障。
——開展法律援助。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應依法為災區群眾提供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律師協會應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協助。司法、行政部門要做好法律援助監督工作。
第八節其他政策
——開展社會募集。倡導社會各界繼續捐贈款物。鼓勵港澳臺同胞和海外華人華僑在恢復重建中發揮積極作用。積極爭取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和非政府組織提供技術援助和贈款。對單位、個體經營者和財產所有人無償捐贈物資、資金、財產的,給予稅收優惠。
——推進以工代賑。采取以工代賑方式組織災區群眾參與恢復重建。恢復重建基金安排以工代賑資金,用於廢墟清理和農業農村小型基礎設施的修復等。鼓勵采取以工代賑方式組織實施對口支援項目的建設。以工代賑的恢復重建項目不要求省級以下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資金,適當提高勞務報酬所佔比例。
——穩妥安置人口。統籌安置規劃區內需要安置的受災農村人口。對實行農業安置的,應依法調劑安排耕地、林地和宅基地,並給予後期扶持。對實行城鎮安置的,應妥善解決好居住、社會保障、創業就業以及戶籍等問題。
——實行同等優先。在同等條件下,恢復重建項目的建設優先選擇災區施工單位,優先招用災區勞動力,優先采購災區材料和設備。
——培養引進人纔。整合培訓資源,加大對恢復重建急需的城鄉規劃設計、建設項目管理、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指導、心理疏導、特殊教育、民族民間文化傳承等人員的培訓力度。采取更積極、更靈活的政策,大力引進各類專業人纔,支持高校畢業生到災區工作和創業。
——鼓勵社會參與。支持民辦非企業機構、基金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恢復重建,在資金募集、企業重建、職業技能培訓和中介服務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鼓勵國內外專家和志願者參與恢復重建,在教育援助、孤殘救助、心理疏導、技術指導、規劃諮詢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四章重建資金
堅持用改革的辦法多渠道籌措恢復重建資金,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積極創新籌資方式和使用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完善資金管理和監督機制,為實現本規劃確定的目標和完成重建任務提供資金保障。
第一節資金需求和籌措
——根據本規劃確定的目標和重建任務,恢復重建資金總需求經測算約為1萬億元。
——中央財政按照恢復重建資金總需求30%左右的比例建立中央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
——通過地方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募集、國內銀行貸款、資本市場融資、國外優惠緊急貸款、城鄉居民自有和自籌資金、企業自有和自籌資金、創新融資等,多渠道籌措恢復重建資金。
第二節創新融資
——采取多種方式,增強省級地方政府籌措資金能力。
——拓寬住房融資渠道,發展住房融資擔保業務,開展住房融資租賃業務試點,解決城鄉居民住房融資困難。
——在規劃區內有條件的縣(市、區),建立適合農村特點的小額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
——鼓勵設立支持中小企業和科技創新的創業投資企業。探索開展基礎設施項目等資產證券化試點。通過政府引導募集社會資金,探索設立支持恢復重建的公益性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等各類基金。
第三節資金配置
——財政性資金,主要是中央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按照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包乾使用的原則,主要用於城鄉居民住房補助,人口安置、公共服務、公益性市政公用設施和基礎設施、農業服務體系和農村基礎設施、流通基礎設施、防災減災、生態修復、環境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和精神家園等領域的恢復重建,以及中央國有重點骨乾企業資本金補充和貸款貼息。
——對口支援資金,主要用於城鄉居民住房、公共服務、市政公用設施、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的恢復重建,以及規劃編制、建築設計、專家諮詢、工程建設和監理等服務。
——社會募集資金,在堅持尊重捐贈者意願的前提下,優先用於農村居民住房、學校、醫院、文化、社會福利、農村道路和橋梁、地震遺址紀念地和設施、自然保護區、文化自然遺產、精神家園等的恢復重建。
——信貸資金,主要用於城鄉居民住房、農業產業化、農業生產基地、交通、通信、能源、工業、旅游、商貿和文化產業等的恢復重建。
——資本市場融資,主要用於交通、通信、能源、工業、旅游、商貿和文化產業等的恢復重建。
——國外優惠緊急貸款資金,主要用於城鎮和農村公益性設施、基礎設施、廉租房、生態修復、環境整治等的恢復重建。
——創新融資,主要用於增強省級人民政府籌措資金能力,引導信貸和社會資金投入,支持城鄉居民住房建設和中小企業融資,扶持旅游等產業的恢復重建等。
第十五章規劃實施
建立健全規劃實施機制,明確目標任務,把握重建時序,落實工作責任,完善監督考核,有效推進本規劃的順利實施。
第一節組織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恢復重建任務的艱巨性、復雜性和緊迫性,樹立全局意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做好恢復重建的各項工作。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恢復重建領導機構,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的恢復重建負總責,統一領導、統籌協調、督促檢查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市、縣級人民政府具體承擔和落實恢復重建的主要任務。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指導、協調和幫助恢復重建的各項工作。
——各地區在制訂重建任務階段性目標時,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依據本規劃,建立恢復重建目標考核體系,作為考核災區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乾部政績的重要內容。
第二節規劃管理
——本規劃是制訂恢復重建專項規劃、政策措施和恢復重建實施規劃的基本依據,是開展恢復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恢復重建中都要遵守並執行本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與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應依據本規劃,盡快編制完成城鄉住房、城鎮體系、農村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產力布局和產業調整、市場服務體系、防災減災、生態修復、土地利用等恢復重建專項規劃,並積極組織實施。
——災區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規劃制訂恢復重建年度計劃,明確重建時序,落實責任主體。
——災區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導下,編制本行政區恢復重建實施規劃,具體組織實施。根據需要編制或修改相應的城鄉規劃。
——在本規劃實施的中期階段,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牽頭組織對本規劃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評估報告報國務院。災區省級人民政府也要對本省實施本規劃的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在本規劃實施結束後,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牽頭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對本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總結。
——規劃范圍以外其他災區的恢復重建規劃由災區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家通過現行體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扶貧開發等方面力度給予支持。
第三節分類實施
——可以分解落實到縣級行政區的重建任務,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統籌組織實施。主要是農村住房、城鎮住房、城鎮建設、農業生產和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縣域工業、商貿以及其他可以分解落實到縣的防災減災、生態修復、環境整治和土地整理復墾等。
——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重點工業和軍工項目,以及其他跨行政區的重建任務,主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對口支援和非定向社會捐贈資金、捐建項目,要統一納入恢復重建年度計劃和實施規劃。
第四節物資保障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組織好恢復重建物資的生產和調運。國家對恢復重建物資的貨源組織、運輸保障等給予必要支持,做好統籌協調。
——加強對恢復重建物資質量的監督檢查。對進口的物資,在依法檢驗檢疫的同時要及時驗放。
——加強對磚瓦、水泥、鋼材等恢復重建重要物資的價格監管,防止不合理漲價。
第五節監督檢查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資金、項目和重要物資的跟蹤與管理,自覺接受同級人大、政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定期公布捐贈款物的接受使用情況、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分配、撥付及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發揮城鄉社區在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監督檢查中的作用。
——加強對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布審計結果,確保重建資金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被侵佔、截留或挪用。
——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以及產品安全質量的監管,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嚴格執行工程竣工驗收規定,未經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對建設項目以及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恢復重建結束後,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任務艱巨,時間緊迫,影響深遠。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持下,災區廣大乾部群眾一定能夠用自己勤勞的雙手,重建起一個安居樂業、生態文明、安全和諧的新家園!
①極重災區和重災區的范圍,根據民政部等部門《汶川地震災害范圍評估結果》確定。
②重建分區的范圍和面積根據中國科學院《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報告》確定。
③該專欄中各重建分區的數據、面積是按自然分布實際量算的結果,人口是按鄉鎮統計數據加工的結果。
④該專欄數據為各項建設新佔用土地數。
⑤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主要包括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
⑥縣鄉社會福利機構主要包括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殯儀館(站)、光榮院和優撫醫院、烈士紀念設施、軍休所。
⑦對口支援對象除已經公布的四川省18個縣(市)外,增加了甘肅省的文縣、武都區、康縣、舟曲縣和陝西省的寧強縣、略陽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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