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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市勞動部門發布通知,對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工傷(職業病)審核、認定工作進行了明確規定。
據悉,凡1996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工傷(職業病),由用人單位持相關材料到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繼續辦理老工傷(職業病)人員申報工作。用人單位應加快對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職工工傷(職業病)的申報工作。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符合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和我市《天津市企業職工工傷范圍和保險待遇的暫行規定》(津勞險[1997]37號)工傷認定范圍的,應做好批復認定工作。申報截止時間至2008年12月31日。
2004年1月1日全市實行工傷保險統籌後的工傷認定工作,申請人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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