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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記者從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獲悉,《天津市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規定》將從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本市出臺的首部土地開發整理管理政府規章。《規定》的施行,將有效地保護耕地資源,爲市民創造更好的居住條件。
據瞭解,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是指運用財政專項資金,對宜農未利用土地、廢棄地等進行開墾,對田、水、路、林、村等實行綜合整治,從而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規定》對五方面內容做了重點規定。包括:市和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土地開墾整理機構分別負責各級土地開發整理管理和項目組織實施工作。財政、農業、水利、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各司其職;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下達年度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時,要嚴格按照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工作;開發整理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項目立項、規劃設計、預算、實施和竣工驗收。土地開發項目的預計新增耕地率一般達到60%,土地整理項目的預計新增耕地率一般達到3%的方可立項;市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計劃,按照項目實施方案及時撥付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佔多少、墾多少,佔用單位必須開墾同數量和質量的耕地作爲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