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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公司部門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單位資金9.6萬元歸個人使用,後經舉報被查獲歸案,鑒於其退繳了全部贓款,河西區法院日前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本市中年男子張某於2004年11月到一家保險公司工作,2007年2月起擔任該公司部門負責人,主持該部門全面工作。同年5月29日,張某利用職務之便,從保險代理人王某處取走公司保費5萬元。而後,張某未按公司規定將該款上交,而是歸個人使用。2007年6月29日,張某從本部門領走金額為15.9萬餘元的轉賬支票5張,到保險代理人處換票。後張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其中一張金額為4萬元的轉賬支票截留,歸個人使用。同年6月至7月間,張某還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分四次從本部門取走6000元。後經舉報,公安機關於今年1月29日經偵查成案。案發後,張某將贓款全部退還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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