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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業男子為謀財,向路人推銷無任何兌換價值的『香港回歸債?』,並由數名同伙幫忙『打托兒』,騙取路人信任。兩個月間,該男子以此手段與同伙作案3次,詐騙現金達50餘萬元。日前,該男子被河西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金8萬元。
今年1月24日11時許,吉林省無業男子錢某伙同『王姐』、『馮姐』、『嫂子』(均外逃)等人經密謀後,來到本市河西區隆昌路中華劇院附近,見被害人王某正在該處,錢某便上前告知其可兌換『香港回歸債?』,後其他幾名同伙分別冒充『路人』、『法院工作人員』及『證券公司工作人員』,稱該債券經鑒定為真實可兌換,並使用人民幣、美元向錢某等價兌換所謂『債券』,從而騙取了王某的信任,使其誤認為兌換該『債券』可獲利。當日13時許,錢某以12張面值1萬元的『香港回歸債券』(經鑒定屬我國境內非流通貨幣,無兌換價值)騙取王某現金12萬元。當日15時許,錢某在隨王某到銀行繼續取款准備再次詐騙時,經王某家屬報案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經審理,法院另查明,錢某還曾於2007年11月21日10時許,伙同他人在南開區水上村醫院附近,由錢某冒充『證券公司工作人員』,以上述手段騙取被害人張某某信任,後以14張面值為5000元的『香港回歸債券』,騙取張某某人民幣7萬元後逃匿。同年12月6日上午,錢某又伙同他人在河西區體院北環湖東路郵電局附近,再次以上述手段騙取被害人叢某信任,後錢某以面值20萬元的『香港回歸債券』騙取叢某人民幣15.5萬元和美元2900元後逃逸。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錢某目無國家法律,伙同他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3次騙取他人現金人民幣共計52.5萬元,美元2900元,合計價值人民幣54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其中錢某詐騙人民幣18萬元,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據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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