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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離婚前偷偷將房子以自己母親的名義進行了產權登記。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妻子發現這一情況後將丈夫和婆婆一同告上法庭。日前,西青區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支持妻子的訴訟請求,判定丈夫給付妻子經濟賠償256421元,給付兒子124774元。
蘇某和劉某均為我市西青區農民,經人介紹相識後於1995年登記結婚,劉某於次年生下兒子阿成。2004年5月,二人所在村的村委會按各家人口和男女性別發放福利款,由於蘇某一家與自己母親一起生活,按規定,家中4口人共能分得福利款340000元(每人份額不同)。經商議,蘇家決定用錢換房,遂取得南開區一處與福利款價值相當的住房。
2006年開始,蘇劉二人因矛盾激化開始分居。期間,蘇某和自己母親商量後,在劉某和阿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以蘇某母親的名義進行了產權登記。
2006年12月,劉某起訴與蘇某離婚,並要求分割房產,蘇某母親以房子為自己的合法財產為由,不同意分割。劉某於是將蘇某及其母親一同告上法庭。
庭上,蘇某稱,離婚前母親已把屬於其母子二人份額的20多萬元給了自己作為購房款,只是錢已被其揮霍,故不同意給付經濟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訴爭之房是因蘇家4人共同的福利款所得,故4人對房屋的所有權份額,應依照每人應分得的福利款在總房款中的比例而定。
鑒於蘇某無法提供其母親已經給付房款的證據,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支持原告劉某和兒子阿成要求獲得經濟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94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根據該法第100條第1款,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蘇某一家4口的房產源於村子向村民發放的福利款,該福利款人人有份,只是數額不同。雖然房子產權是以蘇母個人名義登記,但包括蘇某、劉某、蘇母、阿成在內的每個人都應該按比例對房產擁有所有權。蘇某母子將房產以蘇母的名義私自登記,侵犯了劉某和阿成的合法財產權,故應按樓房份額以折價的方式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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