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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年前軋傷右腳如今狀告單位賠償傷殘補助金
工傷多年未愈退休職工索賠
原告情形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法院駁回訴求
已退休近20年的孟某日前以其32年前在工作中受傷,至今未恢復為由,將原單位告上法庭,要求按《工傷保險條例》賠償傷殘補助金等2萬餘元。河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工傷保險條例》是2004年施行的,孟某受傷在1976年,不適用該條例,由此一審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年近80歲的孟某原是本市一家汽車運輸場的職工,從事隨車裝卸工作,如今已退休近20年。1976年,他在工作過程中出了事故,把右腳軋傷。據孟某稱,該事故導致他的右拇趾骨骨折、骨髓炎,事故發生後的三十多年時間裡,傷處反復破潰、流膿,現右拇指末節萎縮,足底可見破潰傷口,拇指末端皮膚感覺差,伸屈功能障礙。而自出事後運輸場只擔負了首次醫療費用,其他費用都是孟某自己支付的。為明確工傷的受損害程度,孟某到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該委員會於今年4月24日制作《工傷鑒定結論表》,鑒定孟某的傷殘為9級。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孟某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但仲裁請求被駁回。孟某認為,其發生工傷事故雖然是在1976年,但現在仍然有具體的損害結果,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得到賠償,於是孟某一紙訴狀將運輸場告上法庭,要求運輸場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500餘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8萬餘元。
被告運輸場對此表示,原告系其單位老工人,於1989年辦理了退休手續。原告的工傷事故發生於1976年,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賠償標准等,而不應適用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另外,企業正在辦理退出市場的手續過程中,退市後包括退休人員在內的人員都可轉到集團的托管中心,可以享受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五險,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同意其訴求。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原告因工傷所受傷害雖然於近期經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又依據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的規定,提起上述兩項訴訟請求,但原告所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與該條所規定的『工傷認定』並非同一概念,因此,原告的情形不能適用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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