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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因車禍不幸身亡,其私生子小華為爭遺產,將劉某的原配夫人張女士及其兩個兒子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女士分得夫妻共同財產326.11萬的60%,剩餘的40%作為劉某遺產再由張女士、她的兩個兒子、小華四人均分。
家住南開區的劉某年近50歲,從事建築工程承包生意。張女士為劉某妻子,二人生有兩個兒子。劉某同時又與比他小20歲的李娟同居,於2002年8月15日生有一子小華。
2008年4月,劉某因車禍死亡。李娟認為小華也是劉某之子,應該分得其遺產。為此,她多次與張女士協商遺產分割事宜,但均被拒絕。後李娟代其子小華一紙訴狀將張女士及劉某的另外兩個兒子告上法庭,請求分割劉某近350萬元的遺產。
庭審中,被告張女士不同意小華繼承財產的請求,並拿出丈夫生前的一份保證書,內容大致為:劉某保證,與李娟是一般男女關系,李娟所生之子與劉某無關系,從即日起與其斷絕一切關系。如果以後與李娟和孩子還有聯系,他願放棄一切財產。
後經原告申請,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生物物證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書,結論:不排除小華與小偉(劉某與張女士所生之子)在血緣上存在同父兄弟關系。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劉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原告小華、被告張女士和劉某的另外兩個兒子(劉某的父母已去世)。被繼承人劉某生前向其妻張女士出具的《保證書》中所涉義務系夫妻間的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故被告張女士以此抗辯被繼承人的遺產已不存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但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被繼承人生前的過錯,在對他與張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時,可以不按一半分出。據此,法院將劉某與張女士共同財產的60%分給張女士,其餘40%的財產作為劉某的遺產,均等分割給4個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小華分得遺產32.61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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