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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三人繼承六間房 一人稱擴建出力要佔六成
『有功』也無權多分遺產
父親去世後,留有六間平房,現評估房產價值85萬元。兄弟三人在協商繼承問題時產生分歧,二哥告到法院。近日,法院一審判決,訴爭房屋歸二哥所有,並由三人按現價均分。二哥應於判決生效5日內給付兩兄弟上述房屋折價款28.333萬元。
原告陳一帆訴稱,其與二被告為親兄弟關系。被繼承人陳父於2002年病故,其名下留有坐落於塘沽區東沽的磚結構平房6間。原告稱,該房屋原為4間,他為了改善居住條件,分別於1973年、1983年出資,並找親朋幫忙對房屋進行翻建,形成了現有的6間磚房,且原告一直在該房中居住。陳父1993年搬出,隨弟弟陳一建共同生活直至去世。2007年8月,房屋評估價值達85萬元。因房屋為自己出資所建,且對家庭貢獻較大,故原告要求分得房屋,並按現價繼承60%份額,其餘40%給付二被告折價款;案件訴訟費依法分擔。
被告陳一建辯稱:房屋雖經兩次翻修,但父母及二被告在建房過程中均分別出資、出力,並非陳一帆自己出資所建,且房屋產權一直登記在陳父名下,陳一帆只有居住權沒有所有權。自1993年起,陳父便隨自己生活,故被告對父母也盡了贍養義務。現被告同意房屋歸原告所有,但要求按照房屋現價值85萬元進行均分,由原告給付被告應得份額。被告陳一萊(大哥)表示同意被告陳一建意見。
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是原告是否應當繼承該房屋60%的份額,即是否應當多分得遺產。原告認為房屋的改造、修繕由自己出資、出力,且自己一直在該房內居住,對家庭貢獻較大,故應當多分,並向法院提供了錄音資料,但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主張成立,且其主張也不符合我國《繼承法》規定的可以多分得遺產的情形,故法院對原告訴求不予全部支持。二被告主張按房屋現價平分遺產的意見,符合《繼承法》相關規定,法院予以准許。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法定繼承中,在分配遺產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均等分配遺產。也就是說,在沒有特殊情況時(如某一繼承人盡了絕大部分贍養義務,而另一人則幾乎沒盡贍養義務),各繼承人分得相同遺產。
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遺產: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可以適當比其他繼承人多分一些遺產;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遺產;對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卻不盡撫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但若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願意盡撫養義務,而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並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撫養的,則不應因此減少其遺產分配份額;另外,有關司法解釋還指出,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即使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撫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可以少分或不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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