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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擬於2008年10月28日(星期二)下午4時在人民大會堂臺灣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將邀請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公安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和《消防法(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發布會上,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長李世雄表示,新法明確了消防工作的社會主體責任。
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長李世雄
李世雄說,一是新修訂的消防法關於消防責任的問題。二是如何貫徹落實的問題。大家都知道,我們消防工作涉及到各行各業、千家萬戶,所以消防工作的社會責任是多元化的,每一個責任的主體責任是有限的。這一次新修訂的消防法在總則第二條就明確規定了我國消防工作的原則,即『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並且在總則中強調了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對消防工作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社會化的工作網絡。整個消防法修訂的各章都體現了總則中的原則要求。具體來說,消防法對消防安全責任有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府方面的責任。大家在總則中也都看到,我們國家的消防工作是國務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消防工作負責。總的概括為一句話,各級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之中,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具體的內容很多,比如消防規劃中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裝備,乃至消防力量建設等等,這些都是一個地區、一個城市消防規劃涉及到的內容。
第二個方面,部門依法監管。部門依法監管,在新修訂的消防法中主要體現兩層意思,第一層意思,講的是具有行政審批和執法職能的部門,它必須要依法履行職責。法律中給予了明確規定。第二層,是涉及到政府的有關部門自己有系統有行業的,要依據有關規定,在部署自己系統、行業工作的同時,不要忘了消防安全工作,要把消防安全工作與之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同考評,保證自己系統行業的消防安全。
第三方面,主要講到了單位全面負責。在這裡和大家解釋一下,火災發生的最主要的就是單位,當然還有家庭。單位著不著火,起決定作用的是單位自身,而不是政府,也不是公安消防部門。單位著不著火,關鍵是靠自己做好消防工作。所以這次新修訂的消防法,第16、17條等條款,對單位消防安全主體的責任作了規定,特別是規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制度。
第四方面,公民積極參與。公民也是兩個方面,首先他是參與者,同時也是監督者。公民組成了單位和家庭,不論是單位還是家庭,公民必須要做好自己身邊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時公民還有一個職責,就是要監督自己周邊所發現的違法行為,對這些違法行為要給予制止,要給予檢舉揭發,以共同維護好消防安全工作。這是新修訂的消防法在安全責任方面所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