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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有賠償能力卻不執行生效判決
被法院認定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
一男子因人身損害賠償案被他人告上法庭並被判令賠償被害人醫療費等十萬餘元。判決生效後,該男子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執行,經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仍不賠償。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定該男子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
叢某訴本市中年男子孫某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經河西區法院審理,於2004年11月26日作出判決,認定由孫某賠償被害人叢某醫療費、傷殘補助費及訴訟費等共計10.5萬元。判決生效後,叢某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執行。孫某以不服判決且沒有履行能力為由,拒不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經審查發現,孫某本人有一定經濟收入,其愛人開小賣部有經濟來源。據此,法院執行庭采取強制措施,依法對孫某家進行搜查,搜出現金3000餘元。在此情況下,孫某為搪塞,寫下還款保證書,與叢某達成和解協議。但此後,孫某仍拒不履行賠償義務。法院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孫某隨後被抓獲。
在此案審理期間,法院執行庭再次對民事賠償執行一案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孫某最終履行了賠償義務。鑒於此,法院判決孫某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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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李文明重慶合川區人,在湖南省婁底市打官司以判決。對方和我同一天收取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說找不到人,也無財產可執行。但她年輕,應該讓她強制勞動。除去最低生活費全不償還債務,這樣有錢不還的一定會還錢,而沒錢的在實施還錢義務的情況下還可養活自己。錢多的是瘦死的駱駝比馬肥,還不清照樣可施行。這樣法律也不會打白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