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女業務經理,在爲客戶辦理醫療保險過程中,爲客戶墊付了6100餘元保費,但客戶後來矢口否認該事實。近日,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依據欠條,依法判令客戶給付女經理6100餘元。
原告女經理劉影在開庭時說,2006年,她爲程嶺夫婦辦理醫療保險。依據保險收費標準,程嶺夫婦應付保費1.1萬餘元。當時,程嶺夫婦稱家中困難,不能交納全部保費。於是,她在程嶺夫婦的要求下,爲他們墊付了保費6100餘元。之後,程嶺的妻子爲其出具了欠條,而且明確表示4個月後清償該筆款項。但是,時至今日程嶺夫婦也未履行償還義務。她在多次催要無果的情況下提起訴訟,要求程嶺夫婦償還其墊付的保費。然而程嶺夫婦卻表示,他們確與劉影簽訂了保險合同,當時首付了5000元,後來又把餘款付齊。程嶺夫婦強調,從來沒有要求劉影墊付過錢,也不記得爲她寫過欠條,所以不同意劉影的訴訟請求。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涉案欠條進行了鑑定。結果爲“檢材字跡與樣本字跡是同一人書寫”。
法院經審理認爲,二被告委託原告爲其辦理醫療保險之事實,雙方均無異議。原告提交的欠條,經司法鑑定所鑑定,已確認爲程嶺的妻子所書,故法院認定該證據爲有效證據。由於二被告委託原告爲其辦理醫療保險,所以法院認定二被告共同承擔返還義務。程嶺的妻子以“原告提交欠條中的簽名非其所書”爲由,抗辯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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