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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套二手房,並在原購房合同上將房主更名,入住多年,開發商以底檔無記錄為由,拒辦產權證。買房人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法院判開發商履行過戶義務。
1998年4月,李先生在紅橋區某公寓看見有貼條賣二手房的,便找到房主張女士,並被她帶到開發商處簽訂了購房合同。開發商出具了交款收據、房屋進駐結算單。後李先生入住該房多年,卻遲遲拿不到產權證,終於2007年底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庭審中,被告開發商辯稱,原告提供的購房合同是1996年簽訂的,但原告卻稱於1998年購買,解釋不通。現被告財務及合同底檔均沒有記錄,故不同意為原告辦理產權證書。
法院認為,1998年原、被告所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實際是被告將1996年與原房主張女士所簽購房合同的更名。原告與原房主協商將該房轉讓,被告也同意變更原買賣合同主體為原告,足以說明被告是認可原告為房屋買受人的主體地位的,被告應當向原告履行合同義務。一審判決被告協助原告辦理訴爭房屋產權證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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